“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第64805211号“伊利嘉百年鲜香园”商标提出异议。经过我方代理人有理有据的分析,国知局最终认可了我方观点,裁定:第64805211号“伊利嘉百年鲜香园”商标不予注册。
品牌介绍
“伊例家”是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调味品品牌,被认定为“徐州市知名商标,2025年荣获《伊例家中国红烧酱料首创者 市场地位确认书》,在江苏和全国均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伊例家”凭借过硬实力,让中国味道走进国际交流的重要场景,在国际上也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随着伊例家品牌知名度水涨船高,其独特的产品配方、新颖的包装设计以及成功的营销策略,如同闪耀的宝藏,吸引了众多不法竞争者觊觎的目光。一些同行业企业,受利益的驱使,不愿投入时间、资金和精力用于自主研发与品牌建设,反而妄图走“捷径”,将伊例家的成功模式视为 “模板”,大肆抄袭与模仿。因此,“伊例家”品牌开启了漫漫维权之路。
异议核心观点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代理人精准运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依据《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显著性和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调味品“伊例家”品牌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被异议人在明知存在在先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仍注册与之相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混淆的原则。同时,参考《商标法》中关于恶意注册的条款,从调味品品牌的商标注册行为、使用方式以及市场推广策略等多方面,论证其存在恶意抄袭、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为异议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1、本案异议人曾对被异议人名下第36171407号“伊利嘉”商标,第36161798号“伊利嘉”商标提起异议程序,商标局均认定“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情况与上述商标的情况高度类似,恳请贵局根据评审一致的原则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商标“伊利嘉百年鲜香园”的显著部分为汉字“伊利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伊例家”在呼叫上完全相同,且,各商标在含义上无明显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完全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3、被异议人在第29、30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伊利嘉”商标,与异议人的在先商标高度近似,主观恶意十分明显,除此之外,被异议人还对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进行抢注,并被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程序,被不予核准。可见,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
●被异议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如下:
4、异议人通过列举多年来维权成功的案例,证明“伊例家”品牌的独创性与知名度。
国知局裁定
被异议商标“伊利嘉百年鲜香园”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调味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9544号、第12718493号、第22388355号“伊例家”商标、第14440294号“伊例家园”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包;糕点;蛋糕”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办案心得
对于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而言,通过商标异议程序,能够维护自身多年经营所积累的品牌价值,防止品牌淡化。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开始便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对“伊例家”品牌进行保护,通过多年来不懈努力,目前商标市场上基本已经没有抄袭、摹仿“伊例家”品牌在调味品相关商品上的商标!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品牌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建立消费信任的关键标志。然而,品牌淡化现象却时常发生,一些市场主体通过注册与知名品牌近似或易混淆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等行为,逐渐削弱知名品牌的显著性和独特性,损害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和信任。品牌所有者需注重自身品牌的培育和维护,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品牌具有更强的“抵抗力”,减少被淡化的可能性。通过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与品牌自身建设的有机结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品牌保护体系,有效防止品牌淡化,保障品牌的长期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商标代理人:马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