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鸽源”商标撤销保卫战获胜,感受司法正义与温度

来源:  添加时间:2025-09-04

“玉鸽源”商标撤销保卫战,经过高沃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赢得了一审的胜利,为当事人维护了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证据是通过组合使用以形成有力的闭环发挥了证据的证明效力,本案的司法审判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和温度!


前言


第5263073号“玉鸽源yugeyua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徐红卫先生于2006年4月4日提出申请,于200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在第32类别“水(饮料);矿泉水;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上,徐红卫先生申请注册商标后,一直通过所经营的“长葛市银鸽饮品厂”进行商业使用,与政府、学校、医院、企业单位等建立了多年的合作关系,凭借优质的质量、实惠的价格在当地建立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3月6月2日,第三人韩某对诉争商标申请撤三程序,经撤三审查,作出撤三字[2023]第Y037714号决定,决定诉争商标在“水(饮料);矿泉水;果汁饮料(饮料);花生奶(软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酸豆奶;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啤酒;饮料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后第三人韩某不服撤三决定又在期限内提起撤销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评审作出商评字[2024]第136210号《关于第5263073号玉鸽源yugeyuan商标权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办案札记


“玉鸽源”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徐红卫先生所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使得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受到损失,为了全面争取商标权利,徐红卫先生选择高沃律所代理本案诉讼事宜。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并深入挖掘其他有利证据,以筛选有利的证据进行整理提交。本案原告确实提供了大量的销售发票,但是发票上并没有体现商标标识,那么为了发挥发票的证明效力,需要将产品包装、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组合起来使用,力求使证据形成有力的闭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商业使用事实。在开庭前,代理律师又制定了缜密的庭审提纲和诉讼策略,以全面为客户争取商标的权利。

本案原告徐红卫先生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庭前得知徐先生为了节省差旅费在火车站候车室留宿的事实,深受感动,而且开庭前徐先生与我们交流品牌创立和经营历程,以及对案件结果表现出一切随缘、坏事也是好事的淡然心态,也深深触动我们,让我们坚定为徐先生争取商标的决心,也坚信司法的正义和温度。


行政判决


最终,经过承办律师在庭审的据理力争,全面阐述,以及原告徐红卫先生先生在庭上的深情表达,合议庭法官经过审理,充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和理由,作出(2025)京73行初81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证据2显示原告授权长葛市银鸽饮品厂使用诉争商标。证据3、6、7、12显示长葛市银鸽饮品厂指定期限内向多个案外主体销售了桶装水,该部分证据中虽发票中未显示诉争商标, 但考虑证据5塑料印标桶送货单和出库单、证据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据1产品图片等证据中均显示了诉争商标,故在无有效反证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桶装水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桶装水属于“水(饮料)”的范畴,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水(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复审商品与“水(饮料)”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判决:撤销第5263073号“玉鸽源yuge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责令国知局针对第5263073号“玉鸽源yugeyuan”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启发结语


商标撤销案件中,主要审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将企业名下的核心商标规范使用,并定期留存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未雨绸缪,以防止商标在日后某个时间被撤销而丧失注册商标权利。同时企业在面临商标被撤销时也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伪造证据维持商标的注册,因证据一旦查出伪造并被认定,可能存在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

如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和商标授权确权事宜,无需紧张,请相信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律师的专业水平,选择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为您排忧解难,充分维护您的商标权利,实现双向选择、双向奔赴!


律师简介


麻莉坤律师,资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授权确权、民事维权、不正当竞争、合同撰写等专业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于羚锐制药、神威药业、长天药业、剑南春、兰陵美酒、思远影业、口水娃、江苏伊例家、青岛帝森、动视云科技、德远食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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