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愿”品牌如愿维权,第18、20、28类跨第31类,实现跨类三重奏!

来源:  添加时间:2025-08-26

2024年7月,“它愿(广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济宁雅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9845971号“它愿”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经过高沃律师有理有据的分析,国知局最终认可了我方观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背景调查
接受代理后,高沃律师对“它愿(广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济宁雅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它愿(广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它愿”为主打商标,同时,“它愿”这个品牌项目在2019年成立并在母公司这主体下运作和推广,发展和推广至2022年比较成熟之后,公司领导层决定单独成立申请人“它愿(广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这一主体,核心运营和发展“它愿”这一品牌。“它愿”品牌深耕宠物用品领域多年,始终秉承高品质、吸睛设计、多功能、舒适、快乐、安全的理念,这些成为宠物主人选择它愿的理由。在长期使用与宣传“它愿”品牌在宠物用品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案件难点
1、如何证明“它愿”商标的独创性;
2、如何证明“它愿”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
3、如何实现多类别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第3104;3107;3108;3110群组“饲料,活动物,宠物零食,宠物食品,猫砂,动物栖息用干草,鱼饵(活的),植物种子,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动物饮料 ”;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8类、第20类、第28类、第35类商品/服务上。五枚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不同的商品群组,通常被认定为“非类似商品”。
本案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默认划分,证明四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中存在“关联性”,否则难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成立专案组
接受案件委托之后,主办律师多次与客户进行电话会议,并组织腾讯视频会议,主办律师与知识产权顾问田成参会,针对案件核心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向客户进行阐述;同时,深入了解它愿(广东)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它愿”品牌的创立和品牌故事,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指导客户全方位收集整理证据,从宣传推广到实际销售环节,层层递进的筛选、跟进,尤其是“它愿”品牌系列产品主要以线上销售为主,指导客户多维度整理线上售卖的订单、直播带货等。高沃专案组由主办律师牵头,定期向客户负责人汇报案件进展,针对案件证据进行反馈,解答客户针对案件提出的各种问题,充分实现客户与主办律师一对一的沟通和交流,为案件成功作出扎实的铺垫。
核心观点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主办律师精准运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依据《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显著性和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宠物玩具“它愿”品牌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宠物食品领域的“它愿”品牌,在明知存在在先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仍注册与之相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混淆的原则。同时,参考《商标法》中关于恶意注册的条款,从食品品牌的商标注册行为、使用方式以及市场推广策略等多方面,论证其存在恶意抄袭、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为无效宣告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1、通过引用“它愿”品牌故事,论证“它愿”品牌商标的独创性。
2、通过列举申请人“它愿”品牌的荣誉以及线上小红书、线下组织的活动等大量宣传和推广的证据,与知名达人主播“薇娅”、达人主播“李佳琦”、著名主持人“朱丹”等进行合作,在达人主播直播间售卖“它愿”品牌,取得可观的销售战绩。以此来论证“它愿”品牌在宠物用品行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3、通过多维度阐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第3104;3107;3108;3110群组“饲料,活动物,宠物零食,宠物食品,猫砂,动物栖息用干草,鱼饵(活的),植物种子,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动物饮料 ”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8类、第20类、第28类商品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一致性。商品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国知局裁定
关于第69845971号“它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本案申请人的“它愿”商标整体显著性较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宠物零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宠物用玩具、动物项圈、家用宠物窝等商品在销售场所、使用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为宠物食品、用品公司,属于相关行业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办案心得
(一)维护品牌权益与市场秩序
从品牌自身角度来看,成功无效宣告抄袭品牌,有力地维护了宠物玩具“它愿”品牌的合法权益。多年来,该品牌在产品研发、品牌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塑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口碑。抄袭品牌的出现,不仅分流了其潜在客户,还可能因产品质量等问题损害其品牌声誉。通过无效宣告,品牌得以肃清市场环境,恢复其应有的市场份额,继续在宠物玩具领域健康发展。从市场整体秩序角度而言,此类案件的成功办理,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遏制了恶意抄袭、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促进市场竞争回归到公平、有序的轨道,有利于营造健康、诚信的商业环境。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一案例在行业内乃至全社会都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它提醒了众多企业,无论是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都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品牌创立初期,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布局,避免品牌被他人抢注或抄袭。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同时,也让消费者更加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对正版品牌的识别能力和保护意识,当遇到商标混淆等问题时,能够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推动行业创新与发展
抄袭行为本质上是对创新的抑制。当市场上存在大量抄袭现象时,企业会因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降低创新积极性。宠物玩具“它愿”品牌成功维权,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树立了榜样,鼓励企业加大在产品创新、品牌建设方面的投入。只有通过不断创新,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推动整个宠物行业从低水平的模仿竞争向高水平的创新竞争转变,促进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新颖的宠物产品和服务,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案代理律师:崔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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