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是以文字撰写的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文件。由于其技术性,专利申请一旦被公开就会被公众所知。由于其法律性,若获得授权,申请人便可在保护期限内获得排他使用权。如若在审查过程中因为某些问题被驳回,则该技术完全免费为公众所用。也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既希望获得专利权又想自己的核心技术不被公众所知,那么往往会选择在说明书中故意有所隐瞒。但是,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常常会得不偿失,造成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很可能会因此而被驳回。
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呢?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一项基本要求。
什么样的说明书属于公开充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如果一份说明书对发明内容作了清楚的叙述,说明书的结构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无需创造性的劳动能够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这样就可以认为说明书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简单地说,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就是要满足“清楚”、“完整”和“实现”,其中“实现”是检验“清楚”和“完整”的基准。对于“实现”,《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不是本领域的专家去实现,也不是“外行人”去实现,而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这里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同《天龙八部》中的王语嫣,熟读各派武林秘籍,对天下武功了如指掌,能看出各家武功招式,可以认为是一部武学活字典,对招式的实战运用技巧有着一定的认知。甚至到达了随口点拨,便能使人武力大增,反败为胜的境界,但是她不会自创武功,也不谙武功。
而且她不知道“易筋经”、“降龙十八掌”、“六脉神剑”等武学,这类信息可以称为商业机密或者说明书未公开的内容,这类信息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了解的。
因此,说明书的撰写需要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懂、并付诸于实践中,且能达到说明书记载的预期效果。那么就要求说明书要尽量的详细、易懂。
什么样的说明书属于公开不充分?
《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节的第2.1.3节列举了五种“无法实现”的情况:
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可见上述五种情形都是因为不清楚或是不完整而不能实现,反之,如果能够实现也就证明该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是公开充分的。
上述公开充分的要求和公开不充分的举例,提醒我们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当清楚、完整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应当详细公开至少一种实现发明的方式,完整地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的所有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如果已经收到的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该如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通过向申请文件中补加实施例和/或补充技术特征的方式而克服的,因为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我们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出版物的证据来证明不清楚或不完整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其中正规出版物通常包括专利文献,带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的书刊类出版物,由国家、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和以公众可以浏览的在线数据库方式定期出版公开的在线电子期刊等。而非正规出版物通常包括自行印制并通过非正规出版发行渠道散发的图集、产品目录、产品样本、会议论文等。证明了该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也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现有技术实现该技术方案,那么也就达到了“能够实现”的要求,证明了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我们还可以通过陈述意见的方式来说明该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如果我们意见陈述中分析说明某一技术手段可以很容易地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确定,从而实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这样也可以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在申请专利时,为了更稳妥的获得授权,个人建议申请人尽量详尽的公开所要保护的技术。如果想“留一手”,可以通过公开至少一个能够实现的实施例的方式,但该实施例未必是最佳实施例或是最核心的实施例,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即获得了一定期限的排他权利,还保护的自己的核心技术,实现“鱼”与“熊掌”兼得。
作者:电学部 刘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