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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答复专利申请文件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文件是否能够成功授权,首先,申请文件要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在审查意见答复中,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答复居多,而关于申请文件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更让申请人及代理人头疼,那么如何答复申请文件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如何答复申请文件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实用性的定义入手,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主要包括有两个部分,1.可以在产业上进行生产;2.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二者缺一不可。


      案例权利要求书:
      1.一种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按下述步骤得到:第一步,为动物建立静脉通道,对动物进行麻醉后,在无X线透视下,从动物的颈外进行静脉穿刺,将可剥脱鞘管植入静脉中;第二步,在无X线透视下,将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内,螺旋电极在可剥脱鞘管牵引下,将螺旋电极的内端送至右心房内;第三步,在无X线透视下,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电生理刺激仪,通过电生理刺激仪发送刺激,当电生理刺激仪的电压<2毫伏时,螺旋电极的内端位于右心房合适的植入位置;第四步,在无X线透视下,旋转螺旋电极的外端,将螺旋电极的内端固定于右心房的心房肌上;第五步,在无X线透视下,在动物颈部位置分离皮下组织造起搏器囊袋,将起搏器植入起搏器囊袋中;第六步,将起搏器和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开启起搏器,同时,撕开可剥脱鞘管,将螺旋电极与起搏器缝合并且固定于动物皮下后得到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二步中,在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前,将J型钢丝插入螺旋电极内对螺旋电极进行塑性,将塑性后的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六步中,将螺旋电极中的J型钢丝退出螺旋电极后,再将起搏器和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三步中,将动物与起搏心电图连接,当起搏心电图的波形为宽大畸形QRS波时,说明螺旋电极的植入点不正确,通过缓慢回抽螺旋电极对螺旋电极的植入点进行校正,当起搏心电图的波形为窄QRS波时,螺旋电极位于右心房内,说明植入点正确。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四步中,将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起搏器程控仪,当起搏器程控仪中的损失电流改变时,说明螺旋电极良好地固定在右心房的心房肌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四步中,将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起搏器程控仪,当起搏器程控仪中的损失电流改变时,说明螺旋电极良好地固定在右心房的心房肌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六步中,在将螺旋电极与起搏器缝合并固定于动物皮下后,起搏器以频率为600次/分至700次/分对心房起搏3周至4周后得到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动物为猪或犬。
 

      9.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4或5或6或7或8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述步骤进行:第一步,为动物建立静脉通道,对动物进行麻醉后,在无X线透视下,从动物的颈外进行静脉穿刺,将可剥脱鞘管植入静脉中;第二步,在无X线透视下,将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内,螺旋电极在可剥脱鞘管牵引下,将螺旋电极的内端送至右心房内;第三步,在无X线透视下,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电生理刺激仪,通过电生理刺激仪发送刺激,当电生理刺激仪的电压<2毫伏时,螺旋电极的内端位于右心房合适的植入位置;第四步,在无X线透视下,旋转螺旋电极的外端,将螺旋电极的内端固定于右心房的心房肌上;第五步,在无X线透视下,在动物颈部位置分离皮下组织造起搏器囊袋,将起搏器植入起搏器囊袋中;第六步,将起搏器和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开启起搏器,同时,撕开可剥脱鞘管,将螺旋电极与起搏器缝合并且固定于动物皮下后得到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认为1-8的模型是通过六个步骤得到的,其中涉及以有生命的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涉及麻醉后静脉穿刺、在颈部中支入可脱落乔官、螺旋电极和起搏器、缝合等创伤性或介入性手段,包括了对动物实施费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而不具体实用性。
 

      而权9保护的是一种模型制作方法,该方法以有生命的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的外科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1)根据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思路进行答复:
      由于权1和权9是相同的操作步骤,而权1保护的是一种房颤动物模型,权9保护的是一种房颤动物模型的制作方法,在解答这类实用性问题时,可以先将权1看做是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装置,将权1中关于硬件装置部分分离出来,然后针对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重新撰写权利要求1,修改为保护装置的权利要求,这样就不会落入到实用性3.2.4节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再相应的删除有争议的权利要求9即可。


      根据上述答复思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
      螺旋电极、可剥脱鞘管、电生理刺激仪、起搏器;
      所述螺旋电极插入到所述可剥脱鞘管内,所述可剥脱鞘管牵引所述螺旋电极;
      所述螺旋电极的内端与所述房颤动物模型的植入位置;
      所述螺旋电极的外端与所述电生理刺激仪相连接;
      所述螺旋电极的外端和所述起搏器相逢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二步中,在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前,将J型钢丝插入螺旋电极内对螺旋电极进行塑性,将塑性后的螺旋电极插入可剥脱鞘管内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六步中,将螺旋电极中的J型钢丝退出螺旋电极后,再将起搏器和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三步中,将动物与起搏心电图连接,当起搏心电图的波形为宽大畸形QRS波时,说明螺旋电极的植入点不正确,通过缓慢回抽螺旋电极对螺旋电极的植入点进行校正,当起搏心电图的波形为窄QRS波时,螺旋电极位于右心房内,说明植入点正确。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四步中,将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起搏器程控仪,当起搏器程控仪中的损伤电流改变时,说明螺旋电极良好地固定在右心房的心房肌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四步中,将螺旋电极的外端连接起搏器程控仪,当起搏器程控仪中的损伤电流改变时,说明螺旋电极良好地固定在右心房的心房肌上。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第六步中,在将螺旋电极与起搏器缝合并固定于动物皮下后,起搏器以频率为600次/分至700次/分对心房起搏3周至4周后得到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或6或7所述的无X线下经颈外静脉植入起搏器的房颤动物模型,其特征在于动物为猪或犬。


      这种答复思路最简单,但是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审查员不接受,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此次答复过程中,笔者采用该方式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关于实用性的问题,并论述成功了本发明具有创造性,成功授权。因此,代理人在答复关于实用性的审查意见时,可以视情况而定,是否采用该方式进行答复。

      2)本案例还可以以专利法第25条第3款的内容作为答复思路:
      关于审查指南实用性部分3.2.4节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实际与专利法第25条第3款的内容相对应。


      针对本案例可以以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1.2中(2)不属于诊断方法的发明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 的方法。只要证明本申请中的房颤动物模型是为了获取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即可。


      关于是否为中间结果的信息: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从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这些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中间结果。
 

      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内容,有兴趣的可以去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的内容。

      此外,1)针对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为什么无法在产业上利用的问题。
 

      笔者搜索了其他资料显示: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但是笔者认为这点对于无法在产业上利用有点牵强,有兴趣的可以再做进一步调查,如果有其他见解的可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补充。
      2)针对打针是否符合实用性的规定的问题。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2.1属于治疗方法的发明,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肢体拉伸、减肥、增高方法。因此,首先要确定打针这一技术手段是否是以治疗目的的,若是以治疗为目的的打针则不符合实用性中关于外科手术以及第25条第3款的规定,若不是以治疗为目的的打针则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3.2.2中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视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方法。以上述内容来进行判断是否符合实用性中关于外科手术以及第25条第3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无论是答复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还是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审查意见时,都应当从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定义入手进行答复,在此提醒广大申请人,无论您所申请的申请文件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我们的使命是用知识产权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我相信以我们专业能够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作者:电学部 袁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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