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高沃动态 > 高沃动态
高沃动态

历经数次纷争,再审成功维权!坚持——定能扭转乾坤

特大喜讯!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厦门三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城厢办事处”提起的商标权撤销复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成功维权!
 
近日,最高院审结了再审申请人“厦门三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城厢办事处”提起的商标权撤销复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3313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167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字【2016】第29529号《关于第8467866号“VIZI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该商标撤三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托参加了本案件的全程代理,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案件,查阅卷宗,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据理力争,正因为这份专业、坚持和执着,案件最终柳暗花明,扭转乾坤,高沃律所为当事人最终守住了这枚商标。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第8467866号“VIZIT及图”商标

 

本案争议焦点

 
 
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2011.7.23-2014.7.22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使用。

 

案件详情

 
 
行政程序阶段
 
诉争商标系第8467866号“VIZIT及图”商标,由厦门三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城厢办事处(以下简称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于2010-07-0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07-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喇叭,陆地车辆传动链,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刹车片,车轮辐条,后视镜,陆地车辆传动轴,陆地车辆发动机,摩托车车轮毂,后视镜,车辆轮胎”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20日。
 
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贤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针对诉争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北京智贤公司的撤销申请。
 
北京智贤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0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了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且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产品实物等使用照片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进入市场实际销售。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在后证据、或无诉争商标显示,少量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有诉争商标且在指定期间内,单鉴于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真实性存疑,不能视为有效证据。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一审、二审阶段
 
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补充提交了其与厦门三江盛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部分收购合同及厦门三江盛达公司2013年-2014年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或无提供原件、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标明诉争商标,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一审判决驳回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的诉讼请求。
 
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补充提交了厦门三江盛达公司出口相关产品的《委托报关协议》,并盖有厦门海关报关单证专用章。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虽然所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且标注诉争商标,出口商品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诉争商标进入中国大陆流通市场,进行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证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阶段
 
再审审查期间,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补充提交了厦门三江盛达公司2013-2014年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进仓通知及入库单、兴业银行汇款回单等,最高院委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厦门海关核实,厦门三江盛达公司提交的2013-2014年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厦门海关印章真实有效。另,最高院查明,厦门三江盛达公司在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落款为2011年8月14日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原件因为业务需要提供给了生产商,故无法向法院出示。鉴于三江盛达公司城厢办事处系厦门三江盛达公司的分支机构,授权厦门三江盛达公司使用其商标合情合理,最高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2013-2014年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结合相应的商业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等凭证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厦门三江盛达公司将贴附诉争商标的商品出口至国外,虽然上述商品直接出口至国外,但其生产行为仍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这种行为显然是在积极使用诉争商标,具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结合产品实物及包装图片,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
 
综上,最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条款是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条立法目的: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旨在将市场上已经死亡的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上清除,以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和清理闲置不用的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公平竞争。

 

本案启示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所以现阶段的企业主体,根据市场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将商标标识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体现在交易文书、发票中,保留有利的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商业使用事实,且没有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从而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防止他人的恶意撤销。

 

同时此案件也给诸企业敲了警世钟,注册商标经历撤销复审甚至一审、二审都不是真正的终结,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给企业的知识产权作指导和规划,并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

 

高沃知识产权温馨提示: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时刻关注、掌握行业新规和审判动态,不仅能够为您的知识产权防护提供周全、缜密的建议,而且能够在您遇到侵权纠纷时提供专业和完善的方案予以应对、防护,我们立志为了您的知识产权权益竭尽全力!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