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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利要求解释中主题名称的作用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直接决定着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而决定着专利的质量,因此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文件的重中之重。权利要求由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主题名称和多个技术特征共同决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主题名称的确定也是撰写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一、主题名称的作用

既然是权利要求必要组成部分,自然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主体名称具备常规作用和限定作用,以下从这两点展开叙述:

(一)常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在列出权利要求的类型时曾提及主题名称的作用,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主题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

据此,即使主题名称中包含了描述用途、功能或效果的词汇,也可能仅具有所谓的“行政功能”而不会对权利范围产生影响。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例如,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实现特定功能的传动机构,主题名称为“一种用于汽车的改进型变速箱”。其发明点在于特征部分限定传动机构的内部结构和操作方式,并且,尽管发明者的意图在于应用于汽车,但发明内容并没有明确其仅限于汽车。如此一来,因为传动机构在汽车以外的器械上也很常见,如果将其僵硬的理解为技术方案仅能应用于汽车,那就违反专利政策的初衷了。因此,这里的主题名称仅仅是为了更全面的阐述发明保护的主旨,是本发明的提示性的建议用途,不应被理解为对权利要求产生了限定。

(二)限定作用

除了常规作用,当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客体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其对权利范围的限定作用就突显了出来,此时主题名称便具有了“生命、含义以及活力”。但是,在甄别主题名称具体如何发挥限定作用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论。一部分主题名称仅具有专利审查分类上的意义,即便其包含了描述用途、功能等的词汇,也不意味着一定具有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对此,《专利审查指南》从授权确权的角度指出,“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也就是说,主题名称确实要考虑,但在对其进行解释时,不能直接套用技术特征的解释规则,而是要先判断其对保护客体是否有限定,对保护范围是否有影响。

第二,需区别于技术特征。即便具有了第二层次的限定作用,我们也不能将主题名称“混同”于一般的技术特征,而应基于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来考察其发挥的作用。

第三,需结合专利文档中的其他部分。包含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实施例的说明书不仅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得以具化,也辅助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的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边界。每一项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过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在面对高度“上位化”的主题名称时,可能需要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审查档案等所有相关的专利文档,来辨别其是否具有以及如何发挥限定作用。

具体案例1,主题名称为“一种光纤材料制造的波导结构”,判断该主题名称是否具有限定作用的关键点在于,之前是否公开过类似的可以充当制造波导的光纤材料,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信息,“(本专利)由特殊的光纤材料制成,它传到的光线限于预设的类型,其内核的直径、内核的折射度、覆盖层的折射度等均需经过精密的计算”。据此,法院认为,“如果将其理解为所有的光纤材料都可以适用,则会违背发明人的本意。本发明中的波导结构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中提到的那种材料来制造,因此,我们认为该主题名称不仅揭示了发明人意图,也对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的限定。”

具体案例2,一个电饭煲厂商对电饭煲进行了改进,提出了一种更节能的技术方案,其方案的核心在于加热盘的结构改进。由于是电饭煲厂商,因此提供的实施例均为电饭煲的实施例,交底书的主题名称为“一种节能电饭煲”。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电饭煲”,那么使用上述技术的加热盘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使用上述加热盘的电压力锅的制造商、销售商则不会构成直接侵权。如果这个方案申请专利时将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定为“一种加热盘”以及具有该加热盘的“一种烹饪器具”(对电饭煲所在领域进行适当延展),那么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本案例中的主题名称也对权利要求产生了实质性的限定。

当然主题名称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如何发挥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论,在主题名称有了“生命、活力和含义”时,我们还需要以不同于技术特征的眼光去审视它,提炼出其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的独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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