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高沃动态 > 高沃荣誉
高沃荣誉

如何确保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合理清楚?

       在实际的专利代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相关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可在前期撰写适当规避可能出现的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使授权后的专利在侵权诉讼中具有更为稳固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侵权判断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在判断是否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时,明确判断侵权的标准和方法是尤为重要的。判定的标准是看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如落入,则构成侵权。判定的方法则是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对比,具体方法如下:



       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59条第1款可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则构成侵权。具体分四种情况:



       包含: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上位概念涵盖下位概念: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是下位概念;
       新增加: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在利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从属专利: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对涉案专利技术的改进,并获得了专利权,属于从属专利,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从属专利。
 


       3、根据等同原则,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比较,即使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即两者以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者,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会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确保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在明确侵权判断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后可以看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对于专利在侵权诉讼中确立其稳固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侵权判断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以下简称《指南》)中有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这其中就明确指出了: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三)保证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

       为了便于清晰的界定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建议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仅记载必要技术特征,并合理布局各项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综上所述,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应充分考虑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后,一旦进入无效诉讼阶段,如何具有更加稳固的法律地位,即在撰写时,如果能适当考虑保证该专利申请具有合理的、清楚的保护范围,避免了专利权后期进入诉讼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

       其次,为了确保权利要求的布局合理、保护范围清楚,可在权利要求中仔细甄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含义清楚的措辞,仅将必要技术特征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内,并合理安排适当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以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

       最后,如果有必要采用含义不够清楚的词语时,可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或者至少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的解释或清晰的范围界定,以使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清楚的保护范围,从而使授权后的专利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实用价值。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