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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应用上位概括的专利撰写方式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灵魂所在,一份好的权利要求书既要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也要能够最大化的体现申请人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目前,大多数代理人都是从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出发布局权利要求,但是,如果只考虑专利的稳定性,却忽略后期针对专利侵权而要进行的维权事项,那么专利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因为企业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撰写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时,不仅要考虑专利的稳定性,还要考虑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和覆盖范围,从而有效提升专利的价值。

      那么如何扩大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呢?

      上位概括是有效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撰写方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审查指南》对此的进一步解释是: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上述规定其实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以最终达到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能够进行“上位概括”呢?

      如何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权利要求所包含的说明书没有记载的那部分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呢?《审查指南》有进一步的解释: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可见,只要上位概括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即可进行上位概括。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植物精华素的提取方法…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薰衣草精华素的提取方法,并没有说明该提取方法也适用于其他植物品种。

      对于此案例,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括“植物精华素”,其不但包括了薰衣草精华素,还包括了例如蔬菜、水果等其他种类的植物,这些植物与薰衣草的内在成分相差巨大,不能确定该提取方法能够适用不同种类的植物,并且也未知是否都能提取到精华素成分。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植物精华素”概括的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2:

      某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一种制备钙钛矿型稀土复合氧化物一氧化碳燃烧催化剂的方法,包括:(1)按钙钛矿型活性组分所需的金属元素摩尔比,配成金属离子总浓度为2-3M的水溶液;(2)按溶液中金属离子总摩尔数一半的量加入酒石酸、乳酸或柠檬酸; (3)用上述(2)中的溶液浸渍载体;(4)浸渍活性组分后的载体,经80-100℃干燥,500-900℃焙烧活化4-12小时。

      权利要求在步骤(2)中所使用的酸,没有进行上位概括,仅仅给出了具体的酒石酸、乳酸或柠檬酸,这与实施例相同,但是根据本领域中的技术知识,此处使用的酸仅仅使用了酸固有的酸属性,以及有机基团的络合属性,因此由酒石酸、乳酸、柠檬酸可以上位概括为有机羟基酸,扩大保护范围,若申请人能够进行合理的上位概括则能有效扩大保护范围。但是上述案例由于在原始申请中没有进行上位概括,其在后续实审答复通知书的过程中也由于超范围问题而丧失了重新上位概括的权利,致使其应得的专利权受到了很大损失。
 


      综上,建议发明人提供交底书的时候尽量多提供一些具体的实施例,从而为上位概括的权利要求提供支撑,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通过阅读说明书,对发明做出整体理解,对发明实质正确把握的情况下,结合其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判断上位概括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是否都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若是,建议采用上位概括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以便有效扩大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使专利文件的保护范围与发明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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