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近似!高沃代理“DF”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20-10-24

茂名市电白区东方眼镜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38074390号DF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明确的指向,能够正确的指引商品的来源,与申请人一一对应形成紧密的联系,申请人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申请商标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审慎的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整体含义指向具有较大的差别。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由图形+英文构成,整体以圆形为边框限定,内部则是由眼镜图形与英文DF勾勒,其中眼镜图形则是经过艺术化设计。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上角,以黑体书写,整体给人一种时尚简单大气的视觉形象。
 
引证商标由单纯的图形构成,整体以正在播放的3D音乐的耳机为设计来源,外围则是由三个相同的弧线勾勒而成,线条较为粗犷,是3D音乐声音的具象化,内部则是耳机造型。整体犹如沉浸在音乐的海洋中,给人一种欢快放松的享受。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为眼镜,申请人主要从事于眼镜及其配件的销售,显然,标识中的眼镜图形为一种常见形象,显著性较弱;其核心识别部分为DF,取自申请人茂名市电白区东方眼镜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东方的拼音首字母,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东方为固有词汇,属于方位词,另外,申请商标取自太阳从东方升起的自然规律,寓意企业为东方燃起的一颗新星,未来可期。
 
引证商标整体为正在播放的3D音乐的耳机的造型,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寓意通过声音将内容播放出来,表达的便是广而告之之意。
 
申请商标可以直接以标识中的英文DF呼叫,或是以相对应的汉字东方呼叫;引证商标仅为单纯的图形商标,其注册人为个人黄其进,经查询,在实际市场中无法搜索其信息,显然,无固定呼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具有较大差异,消费者完全不会产生误认或混淆。
 
东方 DF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申请商标的标识广泛用于店内指示牌、宣传单上,被众消费者熟知。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及外观、呼叫差异显著,给公众的感觉完全不同,使商标区别明显。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074390号DF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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