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图形”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20-10-09

 

北京米拉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5类的38606982号图形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为单纯的图形商标,是紧紧围绕申请人名下的MILACHIC品牌设计而成,整体代表乐米拉,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品牌战略的发展以及延续,是申请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申请人意义重大。


申请商标整体由单纯的图形商标构成,直接以图形本身为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引证商标1中含有明确的英文部分,mcdavid为核心识别部分;引证商标2整体由单纯的字母M构成,英文字母M为核心识别部分。

申请商标标识设计新颖,标识以健硕的肌肉为设计来源,标识中的c则是英文chic的首字母,含义为时髦、时尚,两者结合整体为钻石的造型,整体体现的是有力量而不缺乏优雅,是身体健硕,举止优雅、绅士的双重选择。引证商标1由图形+英文呈上下结构排列,其中图形部分则是英文首字母m变形,像是一只正在做起跳状,伺机而动的猛兽的形象,整体给人一种伺机而动的危机感。

引证商标2由单纯的英文字母M设计而成,线条粗细相同,像是可以伸缩的折叠支架,可自由伸缩。

申请商标体现的是有力量而不缺乏优雅,是身体健硕,举止优雅绅士的双重选择。引证商标1英文为迈克达威的谐音形式,整体代表的便是迈克达威之意。引证商标2标识整体代表masso之意,英文MOSSO为意大利术语,含义为快速,活跃之意。

申请商标紧紧围绕申请人名下的MILACHIC设计而成,代表乐米拉,消费者可以乐米拉进行呼叫。引证商标1以英文macdavid呼叫。引证商标2与其名下的系列商标相对应,故而,直接以英文MOSSO呼叫。

本案引证商标1-2之间共存,那么有着明确指向与独立设计来源的申请商标更能够与引证商标1-2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860698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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