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件是关于“混凝土试件防调换方法”的一种发明专利,请求人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 8 份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书面审核及口头审理,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存在实质性区别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结合启示,技术方案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办案思路 我所顾晓燕律师接案以来,认真解读涉案专利,凭借多年办案经验精准找到专利权的创造点并围绕创造性展开系统答辩,核心聚焦权利要求1 的三大区别技术特征:第一,涉案专利为混凝土试件专用植入式标签;第二,主从标签通过软质连接绳实体连接;第三,从标签采用镂空图形,可借助混凝土随机覆盖提升定位特征随机性。 深入研究对方的证据使用和意见,挖掘证据与涉案专利的不同:证据1 属于消费品印刷防伪、证据 2 为试块表面标识牌,技术领域与应用场景差异显著,无结合基础;证据 1 无实体连接结构,证据 3 为服饰标签绳,仅用于标签与产品固定,未给出双标签连接启示;证据 4 镂空仅用于提高仿制成本,功能与原理完全不同。 顾律师多次利用请求人证据的技术领域、应用场合完全不同,无任何结合的基础和可能,全面否定请求人的证据使用。据此主张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 2 及方法独立权利要求 3–8 均以此为基础,同样符合创造性要求,请求驳回无效宣告请求。 推动行业技术创新 本案明确了建筑检测领域防伪专利的创造性审查标准,强调技术领域差异、区别特征整体认定及技术启示实质性判断,为同类专利无效抗辩提供典型参考。 涉案专利技术从结构与方法层面构建混凝土试件全流程防调换机制,有助于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流程,遏制试件调换造假行为,推动建筑检测行业标准化、智能化升级。该案也体现了专利确权程序中对实质性创新的保护,强化了建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提升行业技术创新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 律师简介 顾晓燕 律师/专利代理师/中级知识产权师 顾晓燕律师拥有近十二年的知识产权行业从业经验,具有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累积了丰富的专利领域诉讼与非诉案件的处理经验,尤其擅长机电领域专利无效及其行政诉讼、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预警/FTO、专利权稳定性分析、专利预警咨询、专利培训以及专利价值分析等工作,擅于为客户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全面和最优的解决方案。





首页
电话
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