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新 zhengxin”商标撤销复审诉讼案不负众望,在高沃律所诉讼团队护航、诉讼策略加持下,终于扭转乾坤,诉讼大获全胜,这份有温度的行政判决不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高沃律所诉讼团队的专业实力。
案情介绍
【商标信息】“正新 zhengxin”商标由“滨海县恒盛名特产制品中心”于2001-05-29申请,于2010-03-07注册,核定在第30类别“3002 茶;3003 食用葡萄糖;3005 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3011 豆浆精;3012 含淀粉食品;粉丝;藕粉”商品项目上,2004-10-25,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盐城陈氏公司】”。“正新 zhengxin”商标注册至今已经高达十几年,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已经投入使用和宣传,在行业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撤三阶段】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新 zhengxin”商标被“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了撤三程序,国知局经撤三审查,作出撤三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20-10-09至2023-10-08期间内在“1、茶;2、含淀粉食品;3、粉丝;4、藕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食用葡萄糖;2、非医用营养费;3、非医用营养胶囊;4、豆浆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撤销复审阶段】“正新 zhengxin”商标经撤三程序所核定商品项目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不服撤三决定,都提起了撤销复审程序,经评审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盐城陈氏公司经撤销复审程序丧失了商标专用权,为了争取商标的权利,也基于对高沃律所的信任,盐城陈氏公司继续委托高沃律师代理本案的商标行政诉讼事宜。
办案札记
高沃律所接受委托后,火速组成由律师团队、法律顾问团队、律师助理、当事人等共同参与的诉讼专案组,律师团队认真梳理案件材料,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案件焦点和细节并制定针对性诉讼策略,法律顾问团队做好与当事人的衔接和沟通工作,全面指导当事人搜集案件关键证据。
由于本案当事人当地税务机关开票系统受限,只能显示部分商品项目,不能全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相关商品项目,而且每张发票附带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并未显示,为此被申请人也走访当地税务机关核查发票真伪,并出具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主张证据造假。为了破解对方的强势进攻,证明以上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真实性,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去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相关证明材料以增强证据的证明效力,取得案件有利结果。最终当事人听取律师团队和法律顾问团队意见,积极去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并说明情况,当地税务机关也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庭审前,律师团队制定庭审策略和庭审提纲,最终不负众望,“正新”商标撤销案经诉讼团队护航,诉讼策略加持,诉讼大获全胜。
行政判决
(2025)京73行初1394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滨海港税务分局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盐城陈氏食品有 限公司10份发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的原件,附件中包括增值税 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情况说明和 附件一体加盖了骑缝章,真实性能够确认。其中,《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显示的商品包括正新首乌豆浆精、正新首乌灵芝胶囊、正新葡萄糖,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 在“葡萄糖;非医用营养胶囊;豆浆精 ”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与其上述实际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 ”商品系同一群组的 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诉争商标在“食用葡萄糖;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豆浆精 ”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2025)京73行初1458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本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出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滨海县税务局滨海港税务分局于2025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盐城陈氏食品有限公司10份发票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的原件,附件中包括增值税发票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情况说明和附件一体加盖了骑缝章,真实性能够确认。其中,《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中显示的商品包括正新桑叶茶、正新山芋粉丝等;结合印刷包装产品订购合同、产品外包装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茶;粉丝”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含淀粉食品;藕粉”商品与其上述实际使用的“粉丝”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同一群组的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上,诉争商标在“茶;含淀粉食品;粉丝;藕粉”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两行政判决都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商标撤销案件中,主要审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将企业名下的核心商标规范使用,并定期留存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未雨绸缪,以防止商标在日后某个时间被撤销而丧失注册商标权利。如发票等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挥其证明效力,可去税务局等行政机关沟通并要求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组合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维权和商标授权确权事宜,无需紧张,请相信司法的公平正义和高沃律师的专业水平,选择高沃律所为您排忧解难、充分维护您的商标权利,实现双向选择、双向奔赴,您的信任,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本案代理律师:麻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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