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围绕“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商标博弈——实现第18类、第25类横跨第26类

来源:  添加时间:2025-10-10

2024年9月,“博阅(广州)企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高沃知识产权对“赣州瀚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64151360号“LIVEBOX”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接受代理后,高沃组建以律师、商标代理人团队为主的专案组,进行了大量背景调查、案情分析、证据收集梳理等工作,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高沃律师观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以下附案件详情:


背景调查


接受代理后,高沃律师对“博阅(广州)企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及“赣州瀚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申请人以“LIVEBOX”为主打商标,同时,“闪潮livebox”2008年成立至今,以“始于颜值,忠于品质”作为初心,把细节表达个性注入到设计理念中,打造属于年轻一代的箱包品牌,陪伴人们在平凡生活中探索不凡。“livebox en direct”店铺用过硬产品力圈粉,坚守优质的产品质量,在全网拥有800W+的品牌声浪。在长期使用与宣传中“闪潮livebox”品牌在箱包领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而且,结合被申请人商标布局,明确其具备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从“livebox”品牌独创性与知名度、商标近似、商品高度关联、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方面进行分析,核心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难点

1、如何证明“livebox”商标的独创性;


2、如何证明“livebox”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

3、如何实现多类别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6类第2603群组“揿扣(按扣和揿钮),纽扣,拉链,服装扣,皮带扣,扣子(服装配件),尼龙搭扣,包用拉链,带扣,包用带扣”;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类、第18类商品上。四枚商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完全不同的商品类别,不同的商品群组,通常被认定为“非类似商品”。


本案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默认划分,证明三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中存在“关联性”,否则难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成立专案组


接受案件委托之后,主办律师多次与客户进行电话会议,并组织视频会议,主办律师与知识产权顾问刘新月参会,针对案件核心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向客户进行阐述;同时,深入了解申请人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livebox”品牌的创立和品牌故事,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指导客户全方位收集整理证据,从宣传推广到实际销售环节,层层递进的筛选、跟进,尤其是“livebox”品牌系列产品主要以线上销售为主,指导客户多维度整理线上售卖的订单、自带流量的各大明星主播、潮流博主、素人博主直播带货等。高沃专案组由主办律师牵头,定期向客户负责人汇报案件进展,针对案件证据进行反馈,解答客户针对案件提出的各种问题和疑问,充分实现客户与主办律师一对一的沟通和交流,为案件成功作出扎实的铺垫。


核心观点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主办律师精准运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依据《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显著性和在先权利保护的规定,背包“LIVEBOX”品牌在先注册并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其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LIVEBOX”品牌作为背包领域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在明知存在在先知名品牌的情况下,仍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商标法》中禁止混淆的原则。同时,参考《商标法》中关于恶意注册的条款,从背包配件品牌的商标注册行为、使用方式以及市场推广策略等多方面,论证其存在恶意抄袭、攀附他人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为无效宣告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1、通过引用“LIVEBOX”品牌故事,论证“LIVEBOX”品牌商标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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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列举申请人打造的“livebox”箱包品牌,入驻了得物、抖音、京东、天猫、唯品会、有赞等电商平台,并邀请了抖音达人张轻轻、明星李晨以及大漠叔叔等明星红人在直播间销售“livebox”品牌产品。其用过硬产品力圈粉坚守优质的产品质量在全网拥有800W+的品牌声浪;潮流箱包品牌类目天猫综合排行前三;得物箱包头部品牌;全网品牌话题热度800W+,用户互动量300W+。以此来论证“LIVEBOX”品牌在背包行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明星主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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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汇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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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多维度阐述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第2603群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8类、第25类的商品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一致性。商品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由同一市场主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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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标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18类“皮带(服饰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第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扣子(服装配件),拉链”商品为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25类“针织服装,风衣;服装”商品的连接件。


第三,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26类“包用带扣,包用拉链”与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的18类“书包,帆布背包”等均为箱包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皮带扣”与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的“皮制系带”原料相同,两者为皮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知局裁定


关于第69845971号“LIVEBO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LIVEBOX”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主要识别文字“LIVEBOX”字母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揿扣(按扣和揿钮)、纽扣、拉链、服装扣、扣子(服装配件)、尼龙搭扣、包用拉链、带扣、包用带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背包、皮制系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等方面具有共通性,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背包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办案心得


“livebox”是博阅(广州)企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打造的国内原创潮牌包包品牌。对于潮牌而言,设计以及品牌为其价值核心,独特的设计、logo、图案是其生命的源泉。原创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创意成本,而品牌的抄袭和山寨会导致市场同质化,使原创品牌的独特性被稀释。当假货以低价充斥市场,正品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会受到严重侵蚀,最终危及品牌的生存。维权是对这些投入的必要保障,确保品牌能够通过正品销售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以支撑持续的设计创新和品牌发展。


坚决维权能向市场发出强烈信号,提高侵权者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震慑潜在的抄袭行为,为所有认真做原创的品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每一次成功的维权,都是在为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扫除障碍,其意义远超出个案本身。我们坚信,法律不仅是武器,更是守护创意之火的盾牌。


代理律师:崔成林   商标代理人: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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