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著名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著名武侠小说宗师)诉杨治(笔名江南,知名网络作家)创作的《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看似没有关联的两个人,因为一部小说《此间的少年》有了交集。此案也被媒体堪称“内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同人作品”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是指借用知名小说、漫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中,人物名称会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人物名称保持一致,但故事情节、发生时空等与知名作品还是有着较为显著的不同。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中国内地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次金庸起诉江南,想必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那么高沃知识产权趁宣扬知识产权的机会带大家了解下此案件。
案情介绍
此次庭审,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围绕着《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本案件争论的焦点《此间的少年》——该书的时间背景是宋代嘉佑年间,地点则是“汴京大学”,一所本科为四年制的学校。就读学生有乔峰、郭靖、慕容复等等。在“汴京大学”中,这些人跟当代年轻人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圈儿,有着初进校门时的懵懂,也喜欢睡懒觉……每个人还有鲜明的人物设定。《此间的少年》被很多读者认为是江南最好的作品之一:几乎每个人都能从中看到自己的青春。不少人认为,《此间的少年》应该属于“同人文”,即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
原告方:
金庸一方辩称,金庸于2015年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并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此间的少年》,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迄今历5个版本,110万册。杨治(笔名江南)未经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同时,原告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联合”)出版统筹和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精典”)出版发行时未尽审查职责,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金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被告方:
江南一方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此前,江南在2016年10月23日晚公布的一份声明中,曾解释过《此间的少年》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并表示了歉意。同时据媒体报道,江南还曾表示,出版时,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鉴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诉讼期间他已暂停了《此间的少年》的相关开发。
双方律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则此案虽然目前还没有得到最终结果,但是它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和专家的反响。
社会反响
专家们围绕“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展开了讨论。中国文字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一案来说,如果江南确实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从著作权法角度讲,金庸先生可能很难主张江南侵犯其著作权有关权利。但该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且在图书宣传中也有类似导向:即因为人名相同,导致读者可能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而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教授提出“同人作品,后续创作者基于相同的兴趣而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创作,一定程度上会对原作品起到帮助传播、扩大影响力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原作者对后续创作行为一般不追究侵权责任。”那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则强调“作品中的人物名称肯定不受版权保护,但有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需具备一定的条件:主张权利一方的作品要在人物名称、人物形象方面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方作品有想借他人作品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后期创作的同人作品有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根据上述三个专家学者的观点高沃知识产权做了个小总结:文学作品中人物名称相同,则后续创作的同人在使用相同人物名称中,是否基于某种主观的诱导宣传而误导读者,侵犯他人著作权不说则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虽然关于此类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保护作者作品的权利是我们一直高度强调的。无论是《西游记序曲》的著作维权、电视节目名称“好声音”的维权,还是前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知识产权经典和创新案例,都给我们更中肯的建议——维权要趁早而且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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