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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中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文 / 杜阳阳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该规定强调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所具有的追溯力是有限的,其目的是减少双方当事人和执法机关的诉累。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哪些情况具有追溯力,哪些情况又不具有追溯力,接下来我们通过现有的判例对该条款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被选为“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判决书,即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法条的部分概念进行了解读,例如该判决书中载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效力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日前,不包括该决定日。“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是指专利侵权判决、裁定确定的被诉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给付法律责任均履行完毕,即全部的专利侵权赔偿金均已经由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到。该判决书中的解读与大多数依据该法条的判决中的解读基本一致,且该案件已成为行业中的判例经典,可以作为参考。另外,在武义升特车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章元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即(2020)最高法民再295号判决书中也做了如下判决: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0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且本案原审判决尚未执行完毕,故无效决定对本案一、二审判决具有追溯力。由此可见,行业中对于“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的解读基本趋于一致。另外,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9037号的判决书也对《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解读,判决中指出:该款所称的判决、调解书,应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基于以上判例,该法条的解读基本趋于清晰。若读者还能找到对该法条的其他部分进行解读的案例,高沃欢迎您在下方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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