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高沃动态 > 高沃荣誉
高沃荣誉

以案说法-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功能性设计特征认定

文 / 易昂律师
 
 
引言:功能性设计特征认定的重要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一个难点是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中的某些设计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判断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为实现特定技术功能必须具备或者仅有有限选择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视觉效果的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不具有显著影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因此,确定一个外观设计专利中的设计特征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对于外观设计的授权确权和侵权案件均十分重要,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专利无效案件谈一谈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功能性设计特征。
 
 

案情简介

 
 
本案是A公司向B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530092245.7外观设计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2021年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决定[1],最终维持了涉案专利全部有效。
 
请求人在提起无效请求中使用的主要证据是证据1(CN302974874S号外观专利文本)与证据2(CN302362739S号外观专利文本)结合,具体以证据1设计1(下称对比设计1)的除手柄外的部分与证据2(下称对比设计2)的开关手柄部分组合用来无效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立体图分别如下所示。
 

涉案专利立体图

 
对比设计1立体图
 
对比设计2立体图
 
本案决定书认定的主要区别中争议较大的是区别(1)组合设计横管正中有突出的圆柱形按钮,和贯穿横管与圆柱体按钮配合的螺母,向横管下方突出。
 
请求人主张区别(1)是安装标准件结构,不是产品设计内容,对产品外观设计不产生影响。而合议组并未采纳请求人主张,认定横梁上是否存在按钮,以及水管按钮形状大小与横管竖管配合对产品整体效果有较大影响,涉案专利没有按钮以及与之贯穿的螺栓螺母部分,形成了中空的整体造型,外观流线型形成了极简造型,而对比设计的圆柱形按钮比例适中,按钮的大小与两侧圆柱竖管以及横管大小均类似,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并没有如涉案专利的中空底座所带来的极简之感,基于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组合区别较为明显,属于整体的视觉效果,足以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案例解读

 
 
通过上述无效案例可以看出,涉案专利与组合实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圆柱形按钮,请求人主张其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而国知局并未认可其观点,最终将其作为主要区别特征进行了比对。
 
那么,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特征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呢?
 
最高院曾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中作出了如下认定:
 
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通常情况下,设计人在进行产品外观设计时,会同时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在实现产品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规律和法则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即产品必须首先实现其功能,其次还要在视觉上具有美感。具体到一项外观设计的某一特征,大多数情况下均兼具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者会在能够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中选择一种其认为最具美感的设计,而仅由特定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存在。因此,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包括两种:一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二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案件涉案专利(上)与被控侵权产品(下)对比图
 
该案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区别之一在于后者缺乏前者在手柄位置上具有的一类跑道状推钮设计。推钮的功能是控制水流开关,是否设置推钮这一部件是由是否需要在淋浴喷头产品上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所决定的,但是,只要在淋浴喷头手柄位置设置推钮,该推钮的形状就可以有多种设计。当一般消费者看到淋浴喷头手柄上的推钮时,自然会关注其装饰性,考虑该推钮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该推钮是否能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者选择将手柄位置的推钮设计为类跑道状,其目的也在于与其跑道状的出水面相协调,增加产品整体上的美感。因此,最高法院认定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中的推钮为功能性设计特征,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纠正。
 
具体到本案,横管中间设置按钮是为了实现水流切换功能。首先,横管正中是否有圆柱形按钮并非水龙头实现水流切换的唯一设计,其次,按钮设计可以由多种设计,按钮形状、位置、大小均可以进行设计,也均会对美学因素有影响,一般消费者注意到其按钮时,会关注到其装饰性,考虑按钮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是否能够实现控制水流切换的功能。因此,国知局在上述案件中并未采纳请求人关于按钮为功能性设计特征的主张。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出,想要确定一个外观设计的某些特征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通常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是否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唯一设计;(2)是否是实现特定功能的多种设计之一,但是该设计仅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决定而与美学因素的考虑无关。
 
把握好这两点,我们就能够轻松做出判断了。
 

 
注释:
[1] 第48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 (2015)民提字第23号判决书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