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23日发布了“陈麻花”商标之争终审!重庆陈麻花公司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文,引发热议。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二审终定锤音,今天我们复盘这一案例,解读“陈麻花”商标案,应该带来企业什么思考。
涉案第13488202号“陈麻花”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陈麻花公司于2013年11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别“麻花;糕点;怪味豆;锅巴;黑麻片;米糕;甜食(糖果);月饼;芝麻糊;琥珀花生”商品项目上。
究竟“陈麻花”商标是否属于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事实认定:
“陈麻花”本身识别性不强,“陈”系常见姓氏,“麻花”是一种食品的通用名称,二者均系公共领域资源,而将姓氏与食品名称进行组合进行企业命名在重庆地区亦属常见。截止2013年,重庆市磁器口古镇已有“陈麻花”店铺12家,陈麻花公司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并未将“陈麻花”作为商标突出使用,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消费者不认为“陈麻花”与陈麻花公司之间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亦不将“陈麻花”作为商标识别,故在2013年11月5日之前,“陈麻花”在重庆磁器口地区已经成为一种麻花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同时诉争商标已于重庆市磁器口地区被包括原审第三人在内的众多商户于生产、经营、销售、检验等环节用作商品名称使用,造成其标识显著性进一步退化,不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或相关市场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但历史传承、行业状况以及产品特点等都是影响相关公众认知水平的因素,在判断是否构成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应予考虑。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麻花”系规范化的商品名称,不足以证明“陈麻花”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成为通用名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关于诉争商标文字“陈麻花”指定使用在第30类别商品项目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一审、二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同样有分歧:
诉争商标“陈麻花”作为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于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诉争商标“陈麻花”中的“麻花”系一种商品,使用在除“麻花”之外的商品“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以一般公众的辨识能力容易对标有诉争商标标识商品的产地、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麻花”之外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陈麻花公司的维权之路可谓是举步维艰,但是最终柳暗花明,虽然二审判决仅维持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册,但是保留了主营的商品项目,以后“陈麻花”商标专注于做麻花也未尝不是一件乐事!
此判决对于理论界有关“陈麻花”是否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争辩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案件本身引发的思考:应如何避免商标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在日常生活中,被认定为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而商标注册人将丧失商标权。
所以如何避免商标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建议在设计、创意商标标识时尽量使用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避免使用概括商品特点的文字,而且在宣传推广时尽量避免用商标名称代替商品名称,制定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针对市场的侵权行为积极维权!
从“陈麻花公司”自身和企业维权的角度看,企业应有什么启发?
商标争议案件不到最后一刻,难见分晓!所以说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并竭尽所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到底,也许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
在这,笔者想到了另一则案例,跟本案的情况有异曲同工之处。该商标案件也是一波三折!经历了行政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翻盘,最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厦门三江盛达商贸有限公司城厢办事处”(下称三江盛达公司)申请的第8467866号“VIZIT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被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贤公司)提出撤三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驳回了北京智贤公司的撤销申请,即诉争商标有效;复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三江盛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既诉争商标被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三江盛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诉争商标撤销。
三江盛达公司补充相关使用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即诉争商标维持有效。
所以说,注册商标经历行政异议/撤三/驳回、复审甚至一审、二审都不是真正的终结,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给企业的知识产权作指导和规划,并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利,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正因为专业、坚持和执着,案件最终柳暗花明,扭转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