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权利要求1-n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情况,那么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会如何去否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当我们面对这些否定创造性的情况时,又该如何去进行答复?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具体如下: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常用于否定创造性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本申请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
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说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相当于本申请中某一技术特征。
2、本申请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等其他对比文件公开。
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说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某个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即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对比文件1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3、本申请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常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通常用于否定创造性的方式,我们要根据各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具体为:
针对第1点意见,我们需要找到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将其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看两个技术特征是否一样,如果确定两个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特征就构成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我们可以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详细论述其创造性。
针对第2点意见,我们需要找到对比文件2中记载有相关技术特征的地方,然后看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是否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相同,如果不同,则对比文件2从技术手段上就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答复是比较简单的。而如果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该技术特征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相同,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确定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是什么,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又是什么,即同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不同,那么对比文件2仍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如果相同,则只能看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是否有结合启示,如果没有结合启示,我们可以详细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不会想到去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如果有结合启示,我们也可以进一步看一下对比文件1中能否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结合障碍。
针对第3点意见,我们可以顺着审查员的思路去想,进一步看一下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能想到,如果想不到那么容易想到的又是什么技术手段。对于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看一下本领域中是否存在这种技术手段,如果存在这种技术手段,那么这种技术手段在常规中又是用于解决什么技术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其在本申请中是否属于常规应用,有没有达到常规中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即使审查员认为本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发明人和申请人也不必过分担心,审查意见只是审查员的初步结论,并不表示本申请不存在答复授权的可能:
(1)审查员下发的该审查意见不完全正确:此时,可通过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或者直接意见陈述,就能说服审查员授权。
(2)审查员下发的该审查意见完全正确:我们可以通过从说明书中找一些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方案内容添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重新确定发明点,从而说服审查员授权。
文/高沃知识产权 电学部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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