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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重叠——给予权利者“双保险”

  随着经济的深化发展,大量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产业中,这些作品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被用于工业产品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又受到专利法保护,这无疑在同一客体上就会产生权利的重叠。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大多权利者往往会选择目的性强、针对性显著、利益转化快的权利予以重点保护,而忽视另一种。


  事实上,不同的权利具有各自不同特点。第一,从权利保护范围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表设计;著作权保护以线条、图案、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作品。外观设计依托于一定的产品,具有特定性;而著作权针对的是作品本身,范围更广。第二,从权利产生看,外观设计必须向专利局申请,经过授权取得;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相较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程序繁琐,时间较长。第三,从权利保护期限看,外观设计保护期限10年,每年需缴纳专利年费;著作权保护期限个人作品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年,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相较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短,维护费用高。第四,从权利转化利益看,外观设计依托于具体的、特定的产品之上,形式单一;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多种形式使用,多元化创收。


  法律并不禁止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权利,权利重叠并非简单的权利重复,而是给权利者上了“双保险”。对于权利者来说,可以从多方面寻求保护,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广大权利者不应厚此薄彼。



  作者: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部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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