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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署名”看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通常权利人要想证明其是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署名、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等证明,那么我们在此就通过一起案件具体分析一下“署名”对著作权权利归属的证明作用。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公

 

       基本案情:华盖公司在被告的宣传册中发现一幅图片A与gettyimages.inc拥有著作权的图片B完全一致,起诉被告正林公司侵犯著作权。被告提起华盖公司非著作权人的权属抗辩,但是并未提供相反证明。一审法院支持了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正林公司侵权行为成立。本案后续还经历了二审和再审程序,但是笔者在此仅分析一审法院判定侵权成立的观点,因为再审中最高院最后是支持一审法院的审判观点的。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1、gettyimages公司在其摄影作品上以加注水印的方式来进行署名是否可以就此认定其是著作权人;2、北京华盖公司经过gettyimages公司的独家许可,是否可以单独主张相关权利;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即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images公司在其摄影作品上都加注了法人水印,相当于进行了“署名”,并且进行了版权声明,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gettyimages公司就应该是这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且关于北京华盖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进行诉讼,gettyimages公司独家许可北京华盖公司在中国销售其摄影作品,并就侵权纠纷进行维权诉讼,双方之间签订有授权书,北京华盖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 虽然本案在二审阶段出现了一段小插曲,改判了一审判决,但是华盖公司在再审阶段通过自己强有力的证据捍卫了自己的权利,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通过本案可知,在实践中,权利人在主张著作权权利归属时可以通过在作品上的署名来证明,如果作为被告方对权属质疑,那么举证责任则会倒置,故笔者建议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一定要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作者:高沃知识产权 法律部李赞捧

       本文版权归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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