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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与“大嘴猴”共度“儿童节”

                       

 

                               

      6月1日是属于儿童的节日,也是大嘴猴(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重要日子,高沃接受大嘴猴(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时尚先生的委托,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嘴猴图形商标进行了申诉答辩。

      大嘴猴(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LUCKY FRIEND (HK) INT'L GROUP CO.,LTD是一家从设计开发到生产销售,致力打造中国时尚休闲服装领航者的服装企业,他们的产品开发方向是“结合舒适与时尚”,产品的精神构想“解读成年人的童趣”。

      每一个成年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童趣,童年是无忧无虑的,但是在2016年3月7日,充满天真童趣的小猴子被驳回了。大嘴猴法人时尚先生当然不能这样坐视不管,他们的每一个品牌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团队,都赋予了太多心血。2016年3月17日,时尚先生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商评委,由从事法律服务多年,秉持“尊法敬业、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的麻丽坤律师代理,麻律师对大嘴猴公司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做出详细的分析。

商标对比图:

                                   

申请商标(第15629527号) 引证商标(第7196334号)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造型是一个两臂自然下垂、两脚跟成60°并拢,全身笔直站立的以猴子为创作原型的拟人化的人物形象,并且头上所带的帽子的帽檐转向右侧、身穿休闲服、脚穿运动鞋、嘴巴咧成月牙状呈现开怀大笑表情。而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造型是一个耳朵侧立、典型大嘴巴的、表情平静的猴头形象。


  显然,申请商标是一个以猴子为创作原型的拟人化人物形象,并有帽子、服装所修饰,而引证商标是一个猴头形象,相关公众会根据两商标的显著差异轻易加以区分和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笔者对于以上的分析十分认可,赋有童趣的小猴子也可以穿上时尚的服装,而不单单只是一个简单的猴子。带着时尚先生的时尚观点以及对高沃专业度的认可,律师对小猴子商标进行了申诉,因为专注,所以专业!敬请期待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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