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桂林坤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2148028号“可可小爱”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可爱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种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作出商评字[2014]第7468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我所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质小雕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影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商评字[2014]第74689号驳回复审决定”,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申请商标重新作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