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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沃动态

热烈祝贺高沃代理“驼舟”商标行政诉讼连续两审获得胜诉

 
      上诉人万金刚与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被上诉人刘浩彬有关第8451242号“驼舟”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高沃律师作为刘浩彬的代理人参加了应诉。

      在一审期间,我所律师针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最终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10918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万金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所律师再次作为刘浩彬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在二审期间,我所律师抓住本案核心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最终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事务所代理本案案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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