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高沃动态 > 高沃荣誉
高沃荣誉

关于优先权常见问题的解答

  “优先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最基本的一个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优先权为申请人提供了充裕的修改时间,大大提升了授权成功率。但是在真正操作优先权时,申请人往往存在很多有疑问的地方。下面对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问题一: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方案完整,说明书仅差部分技术细节,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在说明书中补入了部分技术特征。这种部分优先权的做法是否可行?在判断创造性时,会以优先权日划界,将后面补入的技术特征考虑在内进行判断吗?


  解答:
  首先,申请人在说明书中补入技术细节,使得在后申请的文件更加完善,克服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其次,对于创造性的判断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准,对于在后补入的技术特征,虽然补入的技术特征不享有优先权,但是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案仍然是原来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这部分内容是可以享有优先权的,那么对于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审查仍然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准来做创造性判断的。


  但是,如果在后期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申请人将后面补入的技术特征增加到了权利要求书中,对于在后补入的技术特征的审查,是有可能以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为准来进行创造性判断的。
 

  问题二:国家收费标准中优先权要求费为每项80元,这个项数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
  申请人对于“项”这个量词,可能会做如下理解:在后申请有几项权利要求,就要交几项的优先权费,或者在后申请有几项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就要交几项的优先权费。然而以上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那么优先权的项数该作何理解呢?


  其实有多少项优先权,就是看申请人要求了之前的多少件在先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只与在先申请的数量有关,与其他的数目无关。例如,在后申请以在先申请的3件专利为优先权基础,那么就需要缴纳3项优先权要求费。实际真正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时,只需按照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或缴纳申请费通知书上面的数字来缴纳即可,通知书上给出的数字,一般是不会算错的。
 

  问题三:申请人研发的一项技术方案尚未完全完善,并且还未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此时申请专利是否为时过早,是否等方案全部完善或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申请专利更合适呢?
  解答:
  很多申请人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的技术方案,就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早或晚申请专利都可以,或者应该等技术方案的全部细节完善后或使用投入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就无法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了,专利权就授予谁。因此,研发者如不及时申请,而被他人抢先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其实当技术方案的部分细节尚未完善时,申请人可以先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抢先获得申请权,在后期技术细节完善后,再在优先权期限内,通过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的布局和调整。因为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优先权,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因此,原则上,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的内容,都可以在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进行重新的布局。
 

  上述给出的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作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打算采用优先权制度的发明人以参考,其中或有理解不当之处,还请斧正交流。
 


回顶部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2788号

Copyright ©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