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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我们首先应保证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才能便于审查员对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那么我们应如何避免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清 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最后,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这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 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三)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的建议
  1、深入学习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内容的含义。
  2、建议优先考虑将说明书原文添加至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尽量避免将个人对说明书内容的总结概括内容添加至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
  3、检查新增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含义不明确的用语,检查是否存在多重含义的用语或具有不确定含义的符号,检查是否存在与现有技术中公认的定义有区别的内容,检查是否存在某些“自造”技术用语,检查是否缺乏引用基础等,字斟句酌,从而规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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