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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有何不同?

 两个概念看上去比较类似,但是有实质的不同,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这两个概念。
 

一、有关专利权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报告的相关定义

1、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定义: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2、专利检索报告的定义:

专利检索报告是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而后写成的报告,也可以是对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的检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无量专利网进行专利检索,从而形成相应的报告。

二、从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检索报告的区别上来进一步阐述两个概念有什么实质的不同。

1、报告针对的对象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针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作出 
专利检索报告:不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还可以针对发明专利作出

2、报告针对的请求人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专利检索报告: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

3、报告出具的单位不同

专利权评价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专利检索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中心作出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的意义在哪,又有什么其自身的作用和重要性呢?

1、实用新型在初步审查(外观设计是对新颖性的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在专利权的效力受到质疑时,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3、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权人专利推广中证明专利“含金量”的依据。由于未经实质审查即可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多被认为稳定性不强,“含金量”不高。而如果获得了专利局下发的正面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相当于该专利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再一次权威认可,专利的稳定性和含金量将会得到进一步认可。

4、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的必要准备。

综上所述,专利检索报告和专利评价报告只是名称类似,实际上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报告,高沃在此郑重敬告各位致力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一定要清楚认识二者的概念,这样才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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