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何判断不侵权行为,具体分为哪几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下面对专利法69条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具体详细进行解释:
①权利用尽:专利权人通过自己制造、进口或者通过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并予以销售,就可以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产品重复获利。
②先用权:在专利申请以前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被称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产生先用权,可以对抗专利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实施该发明创造的人。在专利权人提出其专利申请之前,可能有人已经研究开发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这样的人被称为先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授予专利权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实施发明创造,显然有失公平,而且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的权利进行限制。
③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具处于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对运输工具自身使用的专利技术要求专利保护,可能会限制运输工具进人某些地区,影响国际交通运输自由;同时,由于运输工具进入某些地域的时间非常短暂,对其使用的专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困难。
④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的行为:本项规定的原因是,科技创新总是需要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进行,如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而使用有关专利都需要征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可能会妨碍他人进行研究开发,违反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
⑤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关系到公众健康,各国对其投放市场都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且审批时间较长。为了通过审批,生产厂家要进行研究、分析和临床实验等一系列活动,以取得审批需要的数据和其他信息。
那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解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本属于侵权行为,但考虑到这种行为属于非恶意行为,故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应当能够证明:第一,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第二,该产品有合法来源。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情形,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律上只是因其善意行为而免予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就构成故意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
以上是笔者关于专利不侵权行为类型的总结,有相关问题、见解,欢迎探讨!
作者:电学部 程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