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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標の審査》

【正文】

一、近似商标的定义

        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二、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

根据近似商标的定义,可以将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三点:

1、 商品相同或类似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商品相同或类似是认定近似商标的基石,只有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基础之上,才有认定近似商标的必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使商标标识近似,也不可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实践当中,在进行类似商品认定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会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的划分认定商品是否类似,而在司法审查阶段,往往会有突破,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对商品是否类似做出认定,这也是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不同之处。

2、 商标标识近似

        商标标识近似可以简称为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进行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商标近似与近似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商标近似只是对两商标标识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论,是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之一。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是模糊的。消费者只能记忆商标的概貌,而不可能达到具体描绘商标的程度。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而不能以经过强化的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一般商标会有多种构成要素,由多种构成要素组成的商标往往会有其显著性部分,即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因此,在进行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时,如果商标整体是近似的,就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一商标整体与另外一的主要部分近似,也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之所以要求在进行比对时进行隔离比对,是因为如果把两商标放在一起,相关公众在进行比对时,首先会对两个商标有特定的认知,而不是模糊的记忆。其次,在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往往会关注两商标的不同之处,而忽视了两商标的近似之处。在此基础上判定商标近似就与实际生活中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产生差别。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产生有的具有随意性,有的是经过了独特的设计,不同的智慧资源的投入,对于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会有不同的结果。经过独特设计而产生的商标往往与他人商标的区别性非常大,这种商标的显著性就强。商标法鼓励创新,反对搭便车,对于独创性很强、显著性很强的商标,商标法的保护力度就应当大,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就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知名度是商标经过使用、宣传推广及其他活动而使商标达到的让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说明商标权人对商标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越多,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人这种投入所达到效果就更应该保护,对于企图傍名牌的行为就更应该禁止。因此,对于知名度高的商标,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

3、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产生混淆是指是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所标识商品具有共同的来源,或者在来源上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比如商标许可使用,公司联营、合作经营等联系。将混淆作为近似商标的构成要件,不仅是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更能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作者——刘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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