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西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西麦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第三人史晓平关于第6722225号西麦田园XIMAITIANYUAN商标(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88953号重审第1013号关于第6722225号西麦田园XIMAITIANYUA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商标信息】
被异议商标:
申请人:史晓平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
引证商标:
申请人:桂林西麦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燕麦片,麦片,加奶可可饮料,茶叶代用品,非医用口香糖,
食用加奶粥,粥,谷制食品糊,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粉
【案情介绍】
被异议商标由史晓平于2008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初审公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西麦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39319号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西麦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1年11月22日向商评委员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10月9日,商评委作出第88953号《关于第6722225号西麦田园XIMAITIANYUA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在非医用营养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西麦公司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评委第88953号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高行(知)终字第897号判决,维持原判。商评委补正了审理程序,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被诉裁定。西麦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评委就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非医用营养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标识由中文文字西麦田园和汉语拼音XIMAITIANYUAN组成,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西麦田园。引证商标为中文文字西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形、整体设计风格均相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医用营养粉;蜂蜜;食用淀粉;藕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燕麦片;麦片等商品虽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但二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系为类似商品。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88953号重审第1013号关于第6722225号西麦田园XIMAITIANYUAN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责令被告就第6722225号西麦田园XIMAITIANYUAN商标所提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