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被异议商标(14358958):
商标申请人:焦作市怀货庄食品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产品项目:在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汽酒,清酒,烧酒,食用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二、案情介绍
怀庄系列商标为异议人一方所独创,异议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怀货庄核准使用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异议人特委托高沃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对怀货庄商标申请异议维权。
怀庄是异议人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怀庄酒业)使用在其生产的酒类等商品上的商标,为异议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范畴,更是消费者市场中识别异议人产品的重要标志。
为保护异议人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推广品牌战略,异议人早已于1986年10月20日获得266518号怀庄及图商标注册专用权,并陆续将怀庄系列商标成功注册在01-45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成功的怀庄系列商标高达百个,如2011年01月28日、2013年08月07日注册成功的10753703号、7946907号怀庄1983等等。怀庄商标作为异议人的标志和象征,经异议人长期使用、宣传和推广,已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由此可以看出,怀庄系列商标为异议人独创,经过三十年之久的倾力经营,取得了极高的声誉,与异议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被异议商标怀货庄HUAIZHU申请时间是2014-04-11,异议人的上述商标申请时间,甚至早期已注册怀庄系列商标注册时间都远远早于被异议商标,因此,异议人对怀庄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商标专用权。
三、异议焦点
1、在中国,异议人的怀庄及图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且已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异议人恳请贵局在本案中同样认定异议人怀庄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
2、异议人的怀庄系列商标在中国范围内(包括河南省)经过广泛使用、宣传和推广,已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主要经营区域之一(河南)属于同一地域,加上同一行业的情况,再加上商标高度近似以及以上恶意抄袭情形,就可以认为被异议人接触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可能性是高度存在的,被异议人应明知道这是异议人的在先商标。因此,足以认定被异议人构成主观恶意的因素,属于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而抢注异议人引证商标的行为。
怀庄系列商标在河南省广告宣传:
异议人每年投入一定的专项资金在河南电视台投放大量广告用于对怀庄系列商标的宣传,这些广告宣传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大大提高了怀庄系列商标在河南省广大消费者群体中的知名度,通过广泛、全面的推广工作,使怀庄系列品牌产品成为酱香型白酒领域的高知名度品牌,为公司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怀庄系列商标品牌产品在河南省的销售情况:
卓越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概念使异议人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怀庄品牌酱香型白酒等产品在河南省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售业绩,怀庄品牌与大量有关酒类经销企业都长期保持购销关系。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并获得消费者好评的评价函。
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怀庄品牌的长期使用和对品牌的推广,以及产品的优质质量,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零售商乃至有关部门中都享有知名度。
随着贵州怀庄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飞速发展,其怀庄商标目前已经成为河南省酱香型白酒产品的领军品牌,在该行业市场占有了高端市场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怀庄已经逐渐成为河南省相关消费群体中的白酒知名品牌。
四、商标局判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判决第14358958怀货庄商标不予注册。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贵州怀庄酒业对怀货庄商标异议案件取得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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