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沃克汉德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11类的18044833号金满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金满城中满城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金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满城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金-满-城组成的文字商标。三个汉字金、满、城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申请商标满、城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金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形容词+副词+名词的偏正结构短语。申请商标表达的是让金色的光芒洒满民之所及的每一个角落,体现了申请人通过企业不懈的努力,给相关公众带来光明、给公司带来收益的美好愿景。申请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的条件,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的使用商品是:灯泡,灯,顶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器械及装置,灯罩,煤气灯,干燥设备,消毒设备,电暖器,而满城县以满城草莓、磨盘柿子以及造纸产业闻名全国,属于农产品及生活用纸商品。金满城中满城如为地名,那么金满城应该很明显指示以上农产品及生活用纸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照明设备等商品与农产品、生活用纸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金满城中满城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满城县没有任何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可以和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类商品联系起来,依照法律规定甚至作为地理标志都不合格。
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及包装上,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满城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相关公众很难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满城二字与地名产生任何联系。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8044833号金满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