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代理“大兴风雅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3-28

  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0类的11563052号大兴风雅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是由汉字大兴风雅居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风、雅、居三个字不涉及地名。涉嫌地名的仅为大、兴两个字,与北京大兴区的组成文字相同。这两个汉字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大兴两个字并不是作为地名而产生的臆造词汇,而是借用了大兴的含义而赋予了当地一种兴旺、崛起的美好期待。大兴两个字,绝对是具有作为地名之外的自身含义,并且是极具普遍适用性的日常用语。
大、兴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风雅居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偏正短语,表述了一个明确的事物关系内容。居可以是一个场所的表示,也可以是家居器具的表示。大兴风雅是对这个事物特征的进一步修饰。用在申请商标使用的家具类商品上,表明了一种兴起风雅的潮流的宣言,标识了产品的设计风格。


  大兴作为表示程度和发展趋势的修饰词汇,与风雅结合完全符合中文的语言习惯。并且风雅居根本没有作为固定词组存在的语言习惯和消费群众基础。单纯在文字组合上,大兴没有任何独立存在并且指示地名的可能性。
 

  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是真皮沙发、家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深圳市大兴家具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 申请商标品牌自上市以来,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将其广泛应用在产品、宣传单、宣传册上,向广大消费者展现了申请商标的标识,使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注册的商标范围,申请商标中的大兴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北京大兴区本身也不具备使大兴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1563052号大兴风雅居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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