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代理“德化宝”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6

 
       中山市恒心贸易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4类的12819111号德化宝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中山市恒心贸易有限公司德化润滑油,成立于200年,多年以来,致力于润滑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并与国内著名资深润滑专家携手合作,采取先进技术支持、勇于向高难度,高科技挑战,创建了德化牌润滑油,从而拥有了替代昂贵进口产品的实力。中山市恒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申请注册了德化宝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4年9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标识: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德化宝组成的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德、化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宝以同样的字体和大小呈现,三个字组成了一个标准的主谓宾结构短语。申请商标表达的是将美好的品德、品质变成珍贵的宝物,体现了申请人通过企业良好的经营理念,给公司带来收益的美好愿景。


       申请商标的使用商品是:润滑油,燃料油,矿物燃料,工业用蜡,灯芯,除尘制剂,电能,而德化陶瓷是知名的陶瓷商品。德化宝中德化如为地名,那么德化宝应该很明显指示陶瓷商品,而事实上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润滑油等商品与陶瓷根本没有任何共通点,这与将德化宝中德化作为地名理解极为矛盾。因此从与商品的联系方面,德化两个字在申请商标中也断然没有指示德化县这一地名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并不是将德化作为地名使用,德化在申请商标德化宝中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宝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


       申请商标是中山市恒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品牌自上市以来,申请人便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及包装上,并在各种对外采购订货订单中明确标注德化宝品牌。公司长期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的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与众多客户建立了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德化宝中德化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已经与其他要素宝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德化两个字本身也不具备在申请商标中作为地名独立存在的特质条件。申请商标整体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推广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依法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2819111号德化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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