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老子山温泉网络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15291495号老子山温泉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是洪泽老子山温泉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公司于2014年09月04申请注册了老子山温泉 商标,但该商标却于2015年06月17日被商标局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户外广告,广告代理,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
1、申请商标中老子山具有特定的指代意义,并非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申请人将老子山融入商标标识中,一是为了表明申请人所处的位置,突出申请商标的地域性,使广大公众不会对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与混淆,融入了更多的地方特色。二是申请商标与申请人自主经营的企业字号相一致,申请商标的标识与企业名称对应起来,使商标与企业形成更强的联系,更能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
2、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申请商标中的老子并非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其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一个统一不可分的主体,不能仅以个别词语来认定。申请商标字字珠玑,形成字串,是一个统一不可分的整体,老子与山不可分割、相互衬托不能仅以个别的词语来认定。况且,申请商标中亦有温泉元素的加入,从整体上诠释了申请商标品牌注重服务品质和质量,源源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贴心的服务。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中的老子二字并非指向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况且,申请商标中具有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291495号老子山温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