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沃代理“荣联瑞昌”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4-16

        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29类15002353号的荣联瑞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允许注册的商标范围,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瑞昌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

        首先,从申请商标的设计而言:申请商标是以印章、复古为关键点,设计上采用复古的正方形印章的形式展现出来。申请商标中的联字采用繁体字的形式书写,展现了中国五千年的深厚的文化底蕴,是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精髓的剪影。

        其次,从申请商标文字含义分析:申请商标是由汉字荣联瑞昌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荣、联二字不涉及地名。涉嫌地名的仅为瑞、昌两个字,与江西省瑞昌市的组成文字相同。这两个汉字在中国的日常语言和行文中极为常见,瑞作为名词时,含义为祥瑞、吉祥的事物;作为形容词时,含义为吉利的、吉祥的。而昌有繁荣、兴旺的含义,是形容某种事态有积极扩展进步的状态和势头。

        最后,从申请商标整体含义分析:结合本案申请商标的整体内容,瑞、昌两个字并非突兀的单独出现,它与荣联两个字组成了并列结构。此处,荣联指向荣成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瑞昌指向申请人荣成市瑞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故,申请商标荣联瑞昌整体含义为:继承原荣成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经营业务,让生猪屠宰业务在瑞昌商贸的经营下不断的发展、壮大。同时,亦寄予了申请人意在打造肉类行业领导品牌,引领肉制品行业消费潮流的决心。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整体复古的设计,具有强烈的结构感,加之指定颜色的使用,使其视觉冲击力强,符合申请人的行业属性,更有利于企业品牌的传播与发展。故,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同时,申请商标中瑞昌二字具有地名以外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商评委最终裁定15002353号荣联瑞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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