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代理“风洋”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来源:  添加时间:2020-10-09

江苏风洋风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7类的39752257号风洋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以汉字风洋为核心要素,图形部分的设计灵感来源于风车,融入汉字首字母FY,整体契合申请人风力发电技术研发的专业特点;而引证商标1-5的图形设计完全不同,加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5在显著部分、呼叫、图形设计、含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与汉字风洋两部分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汉字部分风洋为商标的核心。引证商标1由图形与英文字母GXYJ构成,显著部分为广西建工的首字母GXYJ。引证商标2由图形、汉字银商通及英文共同构成,汉字部分银商通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引证商标3由单纯的图形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即图形本身。引证商标4是由图形与英文TAH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其字母TAH为商标的核心。引证商标5是由图形与汉字舜天力建筑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部分舜天力建筑为商标的核心。

从图形设计、指定颜色和设计渊源上分析,申请商标围绕汉字风洋即申请人企业商号风洋,结合申请人行业属性风力发电设计而成。引证商标1的图形的整体结构呈立体的人字,整体标识颜色为红色,给人以热情、喜庆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2的图形整体以极粗的线条为主,形成Y字型桥梁的最终效果,呈现出无比坚固、通畅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3为单纯图形商标。引证商标4的图形呈现出较强的几何感,如同牢牢吸附在一起的磁铁。引证商标5的图形设计依据标识中的文字舜天力建筑,并呈现为建筑效果。

申请人在官方网站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并凭借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风电塔筒维护机器人,得到中国财经观察网等新能源专栏的报道,得到业内的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5在显著部分、呼叫、图形设计、含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39752257号风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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