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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三件引证商标而近似驳回,高沃代理“云侠”商标复审行政纠纷胜诉
来源: 添加时间:2019-12-19
原告余洪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2923977号云侠 UNXAR WWW.UNXAR.COM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9146号《关于第22923977号云侠 UNXAR WWW.UNXAR.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引证商标一:
核定使用商品: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 职业介绍所;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录入服务
引证商标二:
核定使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
引证商标三:
核定使用: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咨询(顾问);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 计算机文档管理; 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审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系由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提起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于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79146号《关于第22923977号云侠 UNXAR WWW.UNXAR.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判决。我公司律师代理客户(原告)获得了本案一审的胜利。
【法院判决】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商标局于2019年1月6日发布第163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其中显示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依法撤销,文号为撤三字【2018】第W024906号。在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其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注册申请所依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故被告应当重新针对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决定。最终法院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9146号《关于第22923977号云侠 UNXAR WWW.UNXAR.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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