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及核心要点 本案系“用于强化混凝土或砂浆强化的且具有带有至少三个直部分的锚固端的钢纤维”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本案专利权人为贝卡尔特公司,系混凝土钢纤维领域的国际知名企业,其民事、无效及行政诉讼委托金杜律所全程代理。高沃作为无效请求人代理机构,在无效、一审和二审取得全程胜诉。无效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贝卡尔特公司不服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无效结论。案件核心围绕钢纤维 “中间部分长度大于 25mm”“最大负载下拉伸率≥2.5%” 两项区别技术特征以及二者是否存在协同作用展开。专利权人提交多份事后实验证据,试图证明专利具备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实验变量混杂,无法将效果归因于涉案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不具备创造性。
办案理念 作为该专利无效请求代理人的顾晓燕律师和刘林东主任,不负客户多次委托,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刘林东主任和顾晓燕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从独特视角分析案件,运用灵活的思路打破固有定式:第一,重视境外专利文献检索,检索到的韩国 KR200386267Y1 实用新型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锁定锚固端多段弯曲核心结构,为创造性评判奠定基础。第二,强化公知常识举证,援引行业规程、专业著作等公知常识证据,证明钢纤维长度、延伸率参数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论证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完成公知常识举证责任。刘主任和顾律师能够站在实际角度分析案件利弊,专业靠谱,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影响 本案对机械建材类专利确权具有重大参考价值:一是明确事后补充实验数据的采信边界,实验需要控制变量,若多参数同步变化,不能单独证明某一技术特征带来特殊技术效果。二是厘清参数类技术特征创造性评判规则,对于可以通过常规计算、有限次试验得到的数值参数,即便没有被对比文件直接字面记载,也可能因属于常规选择而不具备创造性。三是提示代理人,专利无效程序中既要做好全球范围现有技术检索,也要规范提交教科书、行业标准等公知常识证据。
律师介绍 左:刘林东律师 右:顾晓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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