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沃助力“无为书院”商标成功维权,当事人锦旗致谢

来源:  添加时间:2026-08-03

近日,高沃代理湖北北极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名下的“无为书院”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再审获得胜诉,帮助企业解决了核心商标的授权问题。“北极星公司”特意为代理律师付姣伟、顾问鹿薇送来感谢锦旗,对高沃律师深厚的专业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并为优秀的高沃律师团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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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北极星公司

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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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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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别:书法培训;培训;提供教育信息;教学;教育;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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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因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信息如下图所示: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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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与冲击

“北极星公司”于2023年成立无为书院,致力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弘道授艺,自助助人,和光同尘,目前已举办近二十期线上读书会,三十多期线下公益共修营,注重实修实证,助力生活更美好!诉争商标作为“北极星公司”企业重金打造的商标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和“北极星公司”形成了独特唯一的对应关系。若该商标未能获得授权,将对企业产生巨大影响,且面临商标侵权及被侵权等潜在风险,进而会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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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极星公司”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沃律师团队围绕案件焦点问题,深刻分析案情,了解商标的设计背景和使用宣传情况,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剖析案件,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


经调查,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无法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的可能性。故我方建议对两件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同时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该案经过一、二审后,申请人并未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实时监测两件引证商标的状态及撤销公告的情况,在发现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后及时递交至法院。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行再2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历时三年多的时间,虽然期间道路曲折,并且意外状况频发,但代理律师和“北极星公司”始终没有放弃,终于等来了胜诉判决,保住了公司重要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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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呈现

当前商标注册量非常大,由于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而将商标驳回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经对引证商标的调查分析,采取“诉讼+撤三”的诉讼策略,顺利清除引证商标在先权利阻碍,从而解决企业核心商标授权问题,支持品牌的正常运营。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所以,商标驳回并不可怕,只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专业、可行、全面的诉讼策略,并朝着成功的方向努力,排除万难,必将争取到最后的胜利。感谢所有合作客户对高沃专业服务的认可和肯定。未来,高沃将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宗旨,依托专业和资深团队优势,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全方位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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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付姣伟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付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商标行政诉讼、侵权维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疑难案件解决。累计处理企业商标案件逾千件,构建了从行政确权到司法保护的全流程实战体系。代理的“滕佳”案、“峰学未来”案被评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助力“晨光”商标首次行政司法认驰。擅长协助客户预测与规避法律风险,解决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助力客户实现商业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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