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种网织增强岩棉保温板材”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无效请求人提交了 6 份在先专利文献,主张涉案专利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整体不具备创造性三重缺陷。专利权人在程序中修改缩减权利要求至 2 项,经口头审理,合议组最终仅围绕创造性要件审查,认定修改后两项权利要求全部不具备创造性,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
客户委托我所赵银安律师后,赵律师秉承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前期多次与客户沟通,问询技术细节和难点,仔细分析案情,多方面寻求证据,办案期间积极和刘林东律师沟通案件进展,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赵律师在办案中积累经验,从经验中寻求办案新思路,全程遵循客观比对、证据闭环、聚焦核心争议的办案要求。以在先专利 CN103469908A 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 CN105693997A、CN109968699A 及行业公知常识,强调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且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使得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创造性要求。 本案审理核心技术难点集中于创造性三步法比对:其一,涉案专利多层绗缝、粗细缝线搭配、侧边出线连接等复合结构特征分散于多份对比文件,需拆分全部区别技术特征,逐一匹配对应在先文献,完整梳理技术启示链条;其二,区分“常规材料替换” 与创新改进,棉网、铁丝网、缝线粗细比例、缝线深度差值均为行业通用选型,需论证该类参数选择无需创造性劳动;其三,厘清缝合结构的功能逻辑,涉案专利侧边出线加固的技术效果,已被多份保温板材专利公开,不存在预料之外的技术进步,难以形成创新壁垒。
本案为建筑保温板材领域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判提供典型参照。对专利申请端,警示申请人需完整披露差异化技术改进,避免仅堆砌现有技术特征申请专利;对行业而言,明确仅简单叠加现有缝合、网格加固结构、常规材料参数选择的保温板材方案,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引导企业聚焦结构革新、工艺突破开展实质创新。
赵银安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师
赵银安律师是兼具技术分析和法律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律人才,具有中国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熟知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行业有深入认识和开阔眼界,擅于为客户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专利无效、专利侵权诉讼、FTO分析、专利复审、专利申请布局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