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针对被异议人浙江彩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的第58386542号“图形”商标提出商标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3199号“图形”、第384319号“图形”商标主张第三十条,同时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对其“ “ 商标对比图如下所示: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两枚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便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 ①被异议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源自于答辩人的企业字号“彩虹”/“rainbow”,且其名下在先注册了系列“rainbow”商标。图形满含设计细节(彩虹、车轮、音响孔、喇叭、音乐音符等),与其主营的汽车音响器材行业紧密关联。 ②答辩人结合企业字号、主营项目和经营理念,精心打造而成“ 二、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主张无事实基础:异议人主张对其“ 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作品在外观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 首先,外观设计上: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早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是答辩人根据其企业字号“彩虹”以及主营的“汽车音响器材的生产研发”精心设计而成;而异议人的在先作品,形似“一朵盛开的花”; 其次,内在含义上:被异议商标源自于其企业字号“彩虹”,正所谓“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寓意美好的结局;以及其所运用到的“车轮、耳孔、音响孔与喇叭”等元素,与答辩人主营的汽车音响器材的研发与生产紧密连接;而异议人的在先作品,即使诚如其所述为“五大洋和六大州”,代表了异议人企业走向世界的未来愿景和发展理念,以及企业勇于敢于创新、挑战以及风险的精神,也与被异议商标的内涵存在显著差异; 最后,直接呼叫上:据答辩人提供的“ ②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各引证商标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也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09类别商品上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侵犯异议人的任何在先权利,异议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的主张无依据:异议人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属于无事实依据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于2025年06月04日下发了关于第58386542号“ 国知局认定: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图形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图形商标近似判断高度依赖整体视觉、设计创意、独创性差异等,本案答辩人提交完整创作思路、设计渊源、创作时间、元素来源等对比材料,清晰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图、立意、线条、视觉效果差异,为审查员提供完整对比依据,帮助行政机关客观区分两件图形商标,避免机械以图形大类、简单元素片面判定近似,优化图形商标确权审查标准。 本案能够成功、商标独创性得到官方认可,核心依托答辩人(浙江彩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完整提交图形原创创作思路材料与真实持续商标使用证据两大关键证据链;本案中答辩人积极配合,全面提供留存的证据材料,明晰图形深层创作思路,代理人团队作为最佳“辅助”,高度梳理案件详情、充分挖掘证据材料,让“事实”说话,依法维护自身“原创商标”权利。 本案商标代理人:李雪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予以保护,并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多项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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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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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纯图形商标,双方商品分属于相同类别相同群组,甚至包含相同商品,常规易被认定为属于类似商品,进而认定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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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独特的设计渊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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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ow)”系列商标,经过答辩人的长期宣传与使用,在“低音喇叭”等汽车音响器材行业已经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因此,被异议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渊源及应用方向,并无抄袭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故意,双方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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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进行著作权保护,但因被异议商标与其作品未构成近似,不存在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商标权益的情形,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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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证书可见,图形部分有明确的名称,故被异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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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呼叫为“白金球”;而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18可见,异议人的在先作品呼叫为“DAEWOO”;双方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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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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