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杨先生从父辈开始就一直经营农业机械、犁等农具产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主要面向东三省销售相关产品,父亲无力经营后,原告杨先生开始接手经营家族产业,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产品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很多加盟商主动上门洽谈合作和经销业务,门店在长春市双阳区已有60年的发展历程。为了促进品牌的发展经营,原告2019年创立“水曲柳”品牌,其凭借在农业机械等农具产品行业的影响力和专业经验,该品牌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建立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成为当地的标杆品牌。
案情介绍
第三人杨某与原告杨先生系亲叔侄关系,与原告处于相同地域,对于原告杨先生经营的行业以及“水曲柳”品牌明显知晓,为了攀附“水曲柳”品牌商誉和知名度,于2019-11-08在当地成立“双阳区明辉农具厂”从事相同的农业机械行业,并在第07类别于2023-05-05申请、2023-11-14注册第71343408号“农发水曲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并在快手短视频平台有意攀附原告“水曲柳”品牌知名度,发布多个标题含有“水曲柳犁”、“水曲柳牌扣半犁”等视频肆意进行宣传推广,严重扰乱了原告杨先生的市场经营。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杨先生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对“农发水曲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评审审查,没有支持其无效申请,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
原告杨先生维权决心坚定,遂委托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承办案涉商标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律师代理团队接收案件后,对全部案卷材料开展系统性分析,指导当事人完成证据搜集、并完善分类整理工作;开庭前编制详尽完备的庭审提纲;在庭审阶段,承办律师结合证据与焦点问题充分主张和辩论,最终律师团队不负当事人殷切托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纳了原告的部分主张,本案一审斩获胜诉。
判决认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犁;铲草皮犁;犁铧”等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字体、呼叫、含义、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标志。第三人与原告系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且存在亲属关系,对原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却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在主观上难谓善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关于商标近似的司法判定,本案法院采用多维度综合审查标准:不仅对比商标标识近似度、区分核定商品的同类类似关系,还全面核查原告与第三人的属地、经营行业,并结合二者存在亲属关系的客观背景综合研判。结合前述事实,法院认定第三人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攀附恶意,据此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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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简介
麻莉坤律师
麻莉坤,资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深耕知识产权行业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授权确权、民事维权、不正当竞争、合同撰写等专业领域,办理过千余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和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先后服务于羚锐制药、神威药业、长天药业、剑南春、兰陵美酒、思远影业、口水娃、江苏伊例家、青岛帝森、动视云科技、德远食品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赢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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