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部分主体以“音译微调+图形修改”的隐蔽方式抢注商标,给维权带来挑战。2024年12月30日,广州市怡田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就佛山市池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第71513220号“CHICHUEN及图”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
该争议商标通过“CHICHUEN”音译攀附引证商标“池泉+CHIQUAN”商誉,高沃团队围绕商品类似、标识近似、主观恶意构建论证体系,最终于2025年11月21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本次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跨形式标识,并非简单的文字或图形近似,而是通过音译近似+图形摹仿的组合方式攀附引证商标商誉,对商标近似的专业判定和维权论证提出极高要求:
1、文字部分不同,争议商标为英文“CHICHUEN”,引证商标为汉字“池泉”搭配英文“CHIQUAN”,二者文字构成不同,需结合发音呼叫、整体认读印象进行近似判定。
2、图形部分线条细节、字母造型存在一定差异,需从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的角度,论证图形部分的近似性,避免因局部细节差异否定整体近似判断。
3、恶意抢注行为具有隐蔽性,被申请人通过“文字音译+图形微调”规避商标近似判定,且曾以不同企业名称多次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其恶意行为需充分举证。
针对案件难点,高沃团队结合《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规定,从商品类似、标识近似、主观恶意三个核心角度构建论证体系,提出无效宣告主张:
争议商标信息如下:

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如下:

(一)商品构成类似,使用范围高度重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投饵机、电泵、抽水机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水族池通气泵、渔业养殖用增氧机等商品上,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一致,构成类似商品。
(二)文字+图形双重近似,易引发公众混淆误认
从文字来看,“CHICHUEN”是“池泉”的音译形式,二者呼叫发音、整体认读印象高度相近,相关公众在视觉识别和听觉呼叫时,极易将二者关联产生来源误认;从图形来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整体布局、视觉呈现等方面相近,进一步强化了标识的整体近似性;二者若共存于市场,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
(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商标注册系不正当手段
其一,被申请人原名为佛山市阪井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同属水族器材、机械设备行业,且二者地域邻近,明知申请人“池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仍刻意注册近似商标,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
其二,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包含“富士清”“富士重工水”、“FU JI SHUI”、“鹤児”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且此前申请的“池泉水”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由裁定不予注册,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抢注倾向,进一步印证其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21日下发《关于第71513220号“CHICHU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第71513220号“CHICHUEN及图”商标无效。
核心裁定要点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投饵机、电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文字部分在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等方面亦较为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富士清”、“富士重工水”、“FU JI SHUI”、“FUJIMASTER”、“SUBARUWATER”、“TSURUMI WATER”、“鹤児”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我局已在生效的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在本案未进行答辩,且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1、商标近似判定需紧扣“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坚持“整体+部分”双重比对。对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既要比对整体视觉效果,也要对文字、图形等主要识别部分单独比对;对于音译类文字商标,重点论证呼叫发音、认读印象的近似性,以及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关联性认知,突破“形式不同即不近似”的维权难点。
2、案件成功的关键在于构建完整证据链,需多维举证形成“商品类似+标识近似+主观恶意”的闭环。本案中,高沃团队不仅举证标识比对、商品类似证据,还重点收集被申请人过往恶意抢注的生效裁定、名下商标注册记录、企业行业关联信息等,让客观事实与主观故意相互印证,为无效主张提供坚实支撑。
3、商标恶意抢注者常通过“音译微调、图形修改”等方式规避法律认定,但其攀附他人商誉的本质无法掩盖。本次案件的成功,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品牌权益,更彰显了我国商标法对恶意抢注行为的严厉规制,以及对在先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坚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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