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领域,“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注册行为屡见不鲜,不仅侵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曲文林”父子打造的“卫害净”品牌,就遭遇了竞争对手的全方位商标侵权——从汉字商标抄袭到图形商标复制,从类似商品抢注到关联服务布局。本文通过解析这起“异议+无效宣告”双线维权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商标保护提供实战参考。
一、案例背景:深耕多年的品牌遭恶意“克隆”
异议人“曲文林”自1998 年起从事卫生杀虫剂经营,2016年起创立“卫害净” 品牌,委托厂家生产相关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推广销售,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稳定客户群。其子“曲润东”作为品牌共同打造者,设计了“卫害净卡通人物形象图”等图形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包装上。被申请人“北京利农顺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淑霞”,与“曲文林”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多次批量采购“卫害净”系列产品,对该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商标布局完全知晓。然而,被申请人不仅在类似商品上抢注“卫害净”汉字商标(申请号45969354),还复制“曲润东”的图形作品,将其作为图形商标(39990179)抢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企图通过“克隆”商标抢占市场份额。
二、维权策略:异议+ 无效宣告双线出击,精准打击恶意注册
2024年9月,面对全方位的商标侵权,“曲文林”“曲润东”父子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制定了“异议阻注册、无效宣告撤已注”的双线维权策略,分别依据《商标法》多条核心条款,层层递进打击恶意行为。
(一)异议:第45969354号商标异议案——阻止近似商标核准注册
针对被异议人申请的第45969354号“卫害净”汉字商标,以在先商标权利人“曲文林”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核心依据如下:
商标对比图:

1、在先权利优先:异议人引证商标“神州冠卫害净”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合法有效。
2、商标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卫害净”与引证商标“神州冠卫害净”构成“完整包含”的关系,呼叫、含义高度重合,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
3、商品高度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群组,在实际市场相同的销售场所、消费群体中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4、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曲文林”的业务往来方,明知异议人“卫害净”品牌存在却未避让,反而抢注相同商标,同时还抄袭异议人图形商标,恶意显著。
(二)无效宣告:第39990179 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撤销已注册的侵权图形商标
针对被申请人已成功注册的第39990179号图形商标,用“曲文林”儿子“曲润东”的名义,以“在先著作权”为核心法律依据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核心依据如下:
商标、作品对比图:

案件难点:
①“曲文林”名下在先商标与争议商标并非相同类别,类别跨域增加近似判定难度,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常规参考标准,通过论证商品/服务的功能关联性、销售渠道一致性、相关公众认知共性来佐证混淆可能性,大大提升了维权举证和说理的难度;
②“曲润东”名下拥有著作权,但该作品公开使用证据均以其父“曲文林”名义产生,权利主体与使用主体存在分离,导致著作权权利主张的关联性和说服力不足。在先商标权及著作权均难以形成完整的权利闭环和维权逻辑链,无法全面覆盖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
解决办法:
为此,北京高沃案件代理人、服务顾问积极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为其制定方案,将其权利进行归拢,最终决定以“曲润东”为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以“在先著作权”为核心法律依据;同时,父亲“曲文林”出具《商标维权授权书》,授权“曲润东”以利害关系人主张在先商标权利,主张理由如下:
1、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在先作品完成于2011年3月18日,且独创性、显著性极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作品完全相同。同时,申请人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收据、发票、宣传材料、销售材料、父亲“曲文林”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作品公开使用且被被申请人接触知晓。
2、在先商标权:申请人提供了《商标维权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3、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恶意注册情节严重,除抢注本案商标外,还曾申请其他“卫害净” 系列近似商标,属于典型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三、维权结果:双线胜诉,恶意商标均被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
经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权利人的维权主张全部得到支持:
1、第45969354号“卫害净”异议案件,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被不予核准注册。
2、第39990179 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判定被申请人侵犯“曲润东”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被宣告无效。
两场胜诉不仅阻止了恶意商标的市场流通,更维护了“卫害净”品牌的唯一性和市场声誉,避免了消费者混淆和品牌价值稀释。
四、案例启示:企业商标保护的三大核心要点
1、提前布局,筑牢权利基础:企业应在品牌创立初期就申请商标注册,覆盖核心商品及关联商品/服务,同时对品牌图形、logo 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形成“商标+著作权”双重保护屏障。
2、留存证据,强化维权支撑:日常经营中需妥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如产品包装、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证据(线上推广记录、广告素材)、业务往来证据(供货合同、聊天记录),为异议、无效宣告提供充分依据。
3、及时维权,打击恶意行为:发现近似商标抢注时,应在异议/无效宣告的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无效宣告,避免侵权商标持续造成损害。商标是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面对恶意注册的“围猎”,唯有提前布局、证据先行、精准维权,才能守住品牌阵地。
“卫害净”的维权案例证明,只要权利基础扎实、策略运用得当,即便遭遇全方位侵权,也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维权必胜”,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
商标代理人:方秋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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