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山东红疆汽车董事长赵有果 右:任玉鑫律师
决定要点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部分)
价值呈现
市场竞争的加速势必导致专利竞争频发。一旦有一方将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申请专利,将给整个行业带来深远影响。这时就需要我们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过此案,高沃律师团队成功为客户扫清障碍,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只有把知识产权的专业服务转化为系统工程,用‘客户思维’来服务客户、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才能真正拉近我们与客户之间的距离。
律师介绍
刘林东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代理师
任玉鑫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资深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代理师
任玉鑫律师兼具理工科和法律背景,具有中国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双重资质;熟知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行业有深入认识和开阔眼界;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确权和维权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专利复审无效、专利维权诉讼、商标维权、著作权维权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