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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学领域专利申请常见问题--- 由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导致的非保护客体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学校意识到专利申请量对于衡量一个企业或学校的技术先进度的重要性,因此更多的企业和学校加强了专利申请的投入。然而,一部分发明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发现一项经过认真研究的方案竟然不会得到授权,原因是审查员认定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方案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呢?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即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主导作用的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判断一个方案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通过下面两种方式判断: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以上第(1)项中的内容比较好理解,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比如比赛规则、速算法或口诀、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等等。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方式界定方法对象是否属于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可以通过判断该规则或方法是否只有人的参与或人的思维的参与就能实现,而无需利用自然规律。所谓自然规律,是指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观事物内部的规律,即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不能被人改变、创造或消灭,但能利用;它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而发生作用,不直接涉及阶级的利益(摘自《现代汉语词典》)。比如,速算法或口诀,只需人的思考就能实现,无需利用任何自然规律,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比如比赛规则,只需人依照规则执行就能实现,也无需利用任何自然规律,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再比如一种温度控制方法,该方法需要对温度进行采集、对温度进行判断和对温度进行输出控制,并不是只有人的参与就能实现的,需要利用将温度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等自然规律,而且这个过程在没有人参与的情况下也是能实现的,因此并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以上第(2)项中的内容在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并不是只要满足“包含技术特征”这一条件就能决定该权利要求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个人认为:该第(2)项可以作为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来使用,但在实际中,如果遇到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主导作用的方法,也有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嫌疑。重点要看该方法本身如果脱离了人的思维能不能实施,或不同的人实施因为每个人的想法不同是否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果脱离了人的思维将无法实施,或不同的人实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对于涉及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方案,如果是单纯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建议申请;如果一项方案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则有的时候可以通过改变撰写角度尽量规避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风险。具体如何通过改变撰写角度尽量规避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风险,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启示:

  比如,一个专利交底书中给出这样一种方法“用户选择自己喜欢的图案,然后在计算机中对图案进行重组”。很明显,用户选择自己喜欢的图案,受用户思维的影响较大,不同的用户选择的结果不同可能导致方法的结果发生变化。那么,这个时候代理人是可以通过撰写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的,比如可以写成:获取图案;对所述图案进行重组。
 


  总之,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判定重点在于权利要求的实施是否以人的思维为主导作用。若是实施结果因人而异,则有被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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