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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克和贝塔》作者郑渊洁称遭遇“最严重被侵权事件”

      “我遭遇了写作三十九年来最严重的被侵犯著作权事件”,8月4日,知名作家郑渊洁在微博发文称,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发行的图书《舒克和贝塔》(五本)未经授权,且未标明其原著作者的身份,严重侵犯其署名权及著作权的其他权益。郑渊洁要求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尊重知识产权,立即停止侵权”。



     对于郑渊洁的指责,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舒克和贝塔》并不直接源于郑渊洁本人的文学作品,而是根据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同名动画片改编,且已获得官方授权。
 


     8月5日下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公开发表声明称,其享有《舒克和贝塔》动画影片的著作权,有权就该影片进行改编出版。随后,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也发出声明,称其出版的《舒克和贝塔》系列图书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合法授权,为正规出版物。
 

     几年前的类似侵权事件

     与几年前类似,因美特斯邦威公司以“舒克”形象制作主题文化衫,“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与其展开“口水战”,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称享有动画系列片《舒克和贝塔》的完整知识产权,美特斯邦威MTEE系列使用动画系列片《舒克和贝塔》中的动画形象是经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法授权。
 

                             

                                                                 图为舒克(左)和美特斯邦威“舒克”文化衫(右)


     据悉,郑渊洁于1987年和上海美影厂签署《舒克和贝塔》动画片合同。而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表声明时隔半日后,郑渊洁在微博中上传了这份合同的部分内容:“第4条约定根据动画片出版的画册须由双方共同授权共享收益。第5条约定动画片舒克贝塔美术形象用作电影之外用途时须由双方共同授权共享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表示,声明是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条文拟定,《舒克和贝塔》动画片的编剧是姚忠礼,小说原作者郑渊洁仅享有原著署名权。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动画片《舒克和贝塔》是根据郑渊洁小说改编得来。而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称其出版的图书《舒克和贝塔》是根据上海美术电影厂制作的同名动画片改编而来。可见,涉案的《舒克和贝塔》图书是郑渊洁原著小说的演绎作品。
 


     所谓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但是,对于演绎作品是否需要对原作品的作者进行署名,业界持有不同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著作人身权,自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在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情况下,上述规定中所称的“作者”,究竟是否包括经过数次演绎的原作品的作者,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引发较多争论。此次郑渊洁指责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侵权事件便直接体现了这一问题。



     从之前的美邦侵权事件,我们可以看到上海电影厂承认小说原著作者郑渊洁拥有署名权,而此次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只字未提原作者郑渊洁,显然有打脸嫌疑。
 


     近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事件层出不穷,从《芈月传》电视剧方与小说原作者署名权之争,到此次《舒克与贝塔》图书出版未有作者授权及署名纠纷,业界关于著作权的争议也从未停止,就后者从目前双方的态度看,接下来这一事件极有可能会进入诉讼程序。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最终认定值得业界关注。高沃知识产权也将密切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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