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沃代理“重庆安佛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佛特公司”)名下的“安佛特”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获得胜诉。“安佛特公司”特意送来感谢锦旗——“专业可靠、品质高尚;心系客户,值得信赖”,对高沃律师深厚的专业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为优秀的高沃律师团队点赞!
“安佛特公司”于2020年05月19日申请注册第46449366号“安佛特及图”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予以驳回。“安佛特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提起驳回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予以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佛”,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为了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安佛特公司”特委托高沃律所律师在有效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高沃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诉讼律师团队开展案件的分析讨论、诉讼策略的把控和诉讼材料的整理工作,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剖析案件。就本案来说,是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组合运用,存在双重障碍,其中绝对条款在本案中占比较重,但是相对条款也不能忽视。
针对本案商标近似的相对绝对条款:代理律师经过查询,发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代理律师通过积累的诉讼经验可知,该要件对本案是极为有利的。并且为了支持该项主张,代理律师还对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注销信息进行工商档案,将证据做扎实。
而针对本案的绝对条款“不良影响”理由的反驳也是据理力争。
判断商标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以商标的整体文字“安佛特”为审查对象,遵循整体性原则,不应仅断章取义拆分出“佛”字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安佛特”为统一的整体,标识中的“佛”为多音字,并非仅代表佛教之意。申请商标中的“佛”通“拂”,指“逆转”之意。标识整体代表“安心做事,等待逆转,呈现自我特色”之意。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伤害宗教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从审查标准一致性角度分析:原告在第1类别成功注册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第17720966号“安佛特及图”商标,并没有因为不良影响而被驳回。经查询,在第35类别含有“佛”字初步审定及成功注册的商标标识也有多件。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核准注册。针对不良影响条款,商标审查标准是恒定的。列举类似商标注册情况、在先司法判例也是增强说理性和论证性的关键。
经过庭审据理力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为“安佛特及图”,其文字含义整体并不易与宗教产生联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安佛特”商标既是“安佛特公司”的企业字号,又是主打品牌,对“安佛特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由于“不良影响”条款驳回,诉讼争取有一定难度,但“安佛特公司”没有气馁,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终获一审胜诉,保住了公司重要的品牌!
感谢所有合作客户对高沃专业服务的认可和肯定,我们将更加努力,以“全心全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使命,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