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顶级豪车之一,“兰博基尼”是众多汽车爱好者期待拥有的,其自身打造的车标“”由“斗牛”图形及字母“LAMBORGHINI”构成,成为“兰博基尼”的品牌形象。近日,“兰博基尼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博基尼公司”)遭受重挫,其“斗牛”图形被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在“保险”等服务领域获得注册(即第7350879号“”商标)。该消息是忧是喜,已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在笔者看来,“兰博基尼公司”利用其自身品牌在汽车领域的知名度,试图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完全是不可行的。兰博基尼受挫,绝对是忧大于喜。而打败兰博基尼,这个我们可以有!
第11799800号“”商标是由“福建省南安市华福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申请注册,注册使用在第25类别“袜、腰带”等商品上。2014年02月06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兰博基尼公司”提出异议。兰博基尼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兰博基尼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兰博基尼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而我公司受“华福公司”委托,对该案进行了答辩。
商标局审理认为:兰博基尼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967574号“”商标、第G67975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袜、腰带”商品上予以准予注册。
目前商标局决定驳回了兰博基尼公司的异议请求,这也意味着兰博基尼公司再次受挫,维权之路任重道远。可见,“兰博基尼公司”试图以“在先著作权”为万能钥匙,阻止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是不可行的。“兰博基尼公司”在商标维权之路上应格外慎重,应从商品的关联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充分把握,避免盲目出击,造成不必要的商标资源地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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